【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8.09.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说明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所称跨境服务贸易,是指:
(一)自境外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即跨境交付模式;
(二)在境外向来自自贸试验区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模式;
(三)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即自然人流动模式。
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对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
对《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三、《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为13个门类,共159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有关职业资格的限制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购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照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执行。
六、《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A |
农、林、牧、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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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
种子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
05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 |
2 |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外联合考察农作物种质
资源,须经批准。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按有关规定办理 |
|
性活动 |
3 |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须
经批准;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须采用与中方合作方式 |
4 |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须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 |
建筑业 |
48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5 |
外国监理公司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须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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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版物进口业务,须由中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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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
|
|
8 |
进口出版物及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须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9 |
文化产品进口,由中国文化产品进口企业经营 |
51、52 |
批发业、 |
10 |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办理,或者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
|
零售业 |
11 |
境外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者
备案的,须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办理,或委托中国企业法人代理 |
|
|
12 |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须经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并遵守临床试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试验报告、试验数据、研究资料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
13 |
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
用设备,须委托中国政府指定单位代理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3 |
铁路运输业 |
14 |
在中国境内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须为中国铁路运输企业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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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中国境内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须为中国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企业 |
16 |
在上海市从事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的自然人须为本市户籍 |
54 |
道路运输业 |
17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从事中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
营,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
18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符合国籍识别标
志、车辆登记、运输线路等相关规定。驾驶人员应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
|
|
19 |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和报关业务,须为中国企业法人 |
|
|
20 |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须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
|
|
21 |
境外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
务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
路运输业务须经许可;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2 |
境外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国内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
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
55 |
水上运输业 |
23 |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
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须经海洋管理部
门批准;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
须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外国船舶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
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须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
|
|
24 |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船舶检验活动,须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 |
|
|
25 |
在中国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须为中国法人 |
|
|
26 |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
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窗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须申请引航 |
|
|
27 |
外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
物,应与中方签订共同打捞合同或成立中外合作打捞企业 |
28 |
在中国境内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须为中国企业 |
56 |
航空运输业 |
29 |
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须为中国公司;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
人经营中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
或者中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须经其本国政
府指定,并经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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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须依法制定安全保卫方案,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
31 |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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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在中国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须持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
驾驶员执照。担任中国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须
持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当该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外籍领
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可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执
照,但须持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担任在中国境内运
行的外国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须持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
|
|
33 |
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
34 |
经营无人驾驶航耷器业务,须为中国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
56 |
航空运输业 |
35 |
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中国航空器,不得在中国境内
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
|
|
36 |
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无线
电通信设备,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地空通信无线电台,须由
民航主管部门提供、设置;外国民用航空器载有的无线电台设备在中国
境内停机坪停留期间的使用,须经特许 |
|
|
37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
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外航票证销售相关国际客票,须经民航主管部门许可 |
|
|
38 |
在中国境内经营国内航空服务,须为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
|
39 |
为中国航空运营人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其
所在国须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
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或类似批准书,并获得中国民航主管部门许可 |
40 |
在中国境内经营民用机场管理业务,须为中国法人 |
58 |
多式联运
和运输代
理业 |
41 |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须为中国企业法人 |
60 |
邮政业 |
42 |
在中国境内经营快递业务,须为中国企业法人 |
43 |
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44 |
在中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须为中国电信业务经营公司 |
电信、广 |
45 |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须通过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在中国
境内设置、维护国际通信出入口,须由中国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 |
63 |
播电视和 |
46 |
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电波监测 |
卫星传输服务 |
47 |
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定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根据规划,统一代理用
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租用或使用事宜;境外卫星公司在
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须通过符合条件的中国卫星公司转租,
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境外卫星公司直
接向中国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须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
|
48 |
在中国境内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须为中国法人 |
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 |
49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并符
合范围、类别等相关规定 |
服务 |
50 |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须经广播电
视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总量、题材、产地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信
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
64 |
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
51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
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须依法进行安
全评估;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须在中国境内进行 |
6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2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
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须委
托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J |
金融业 |
66 |
货币金融
服务 |
53 |
除提供和转让金融数据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
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外,在中国境内经营银行及其他金融
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须为中国金融机构;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
务提供者须履行事前事项报告、变更事项报告、应急事项报告等合规义
务;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内建设专用金融网络提供金融信息传输等服务 |
54 |
在中国境内从事货币经纪业务,须为中国货币经纪公司 |
|
资本市场 |
55 |
除以下情形,在中国境内经营证券业务,须为中国证券公司:
(1)经批准取得境外上市外资股(B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可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方式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
(2)经批准取得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
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
(3)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买卖境外证券;
(4)符合法定条件的境外投资顾问代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5)符合法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代理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
67 |
服务 |
56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 |
|
|
57 |
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须为中国基金管理
公司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 |
|
|
58 |
仅符合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可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
59 |
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须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
|
60 |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中
国境内证券,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外汇管理部门额度批准,并
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商业银行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境内证券交易活动 |
|
|
61 |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须为中国基金管理人及经证券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
|
|
62 |
仅依据中国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其他从事咨询业务
的机构经批准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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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境外证券服务贸易提供者须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
64 |
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须为中国法人 |
|
|
65 |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成为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
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 |
|
66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
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
资本市场 |
67 |
在中国境内从事国债承销业务,须为中国债券承销机构 |
67 |
服务 |
68 |
中国境内信托登记业务,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
|
|
69 |
期货交易所会员须为中国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
|
70 |
境外期货交易所及境外其他机构不得在境内指定或者设立商品期货交
割仓库以及从事其他与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相关的活动 |
|
|
71 |
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
富基金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须通过人民银行代理或通过中国银
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或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 |
|
|
72 |
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机构、个人均不得设立黄
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
交易平台。外国黄金交易市场不得跨境直接招揽中国客户,中国居民
参与境外黄金市场交易,须通过取得QDII资质的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
|
|
73 |
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人外币支付系
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
74 |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为符合要求的境外金融
机构,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产品,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
68 |
保险业 |
75 |
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须为中国保险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保险组织;以境外消费方式提供的除保险经纪外的保险服务不受
上述限制,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下列保险服务,不受上述限制:再保
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 |
76 |
禁止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
|
77 |
仅中国期货公司可根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
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的许可证,经营下列期货业务:境内期货经纪业
务、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期货业务;仅中国期货公司可根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
求,在依法登记备案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
78 |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
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
期货交易。前述直接入场的境外经纪机构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
应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境内期货交易 |
69 |
其他金融业 |
79 |
在中国境内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须为中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
|
|
80 |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不在
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
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
|
|
81 |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
资管理人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为中国法人 |
|
|
82 |
在中国境内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须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
83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84 |
外国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
|
|
85 |
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定审计业务,须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加入中国会计师事务所 |
|
|
86 |
在中国境内从事拍卖业务,须为中国拍卖公司 |
|
|
87 |
在中国境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须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中国机构 |
88 |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
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并经统计主管部门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须经统计主管部门批准 |
72 |
商务服务业 |
89 |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
|
|
90 |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须
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设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 |
|
|
91 |
在中国境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须为中国因私出入境中介企业 |
|
|
92 |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
活动,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或境外就业人员 |
|
|
93 |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须联合或委托中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
94 |
境外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须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95 |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
73 |
研究和试 |
96 |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进行科学研究,或者在中国领海进行海洋作业,或者对中国的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国的大陆架上进行钻探,须经批准 |
|
验发展 |
97 |
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
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
并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 |
98 |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包括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
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
|
|
99 |
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须为中国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
境内从事与机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须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代
表机构进行;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
可的,须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100 |
在中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须为中国检验检测机构 |
|
|
101 |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服务的,
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
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102 |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
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国的大陆架上进行钻探,须经批准 |
74 |
专业技术
服务业 |
103 |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须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
104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
活动,须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外合作的形式进行 |
|
|
105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须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中外合作的形式进行 |
106 |
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
放的其他工程;外国企业承担境内建设工程设计,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
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
75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
务业 |
107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须
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须依照其所属国同中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6 |
水利管理业 |
108 |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水文活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
109 |
在中国境内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须为中国企业法人 |
110 |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及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77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11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须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 |
|
|
112 |
外国人在中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
电影、录像,须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113 |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114 |
在中国境内从事典当活动,须为中国典当公司 |
80 |
居民服务业 |
115 |
在中国境内从事印章刻制、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须为中国法人和
组织;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境外从业人员须持有合法的身
份证明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
P |
教育 |
|
|
116 |
各级各类学校(除高等学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高等学校
聘请专家、外教,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以短期讲学为主,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不得聘
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宗教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 |
117 |
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除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外,不得以跨境提供方式向中国境内提供远程教育服务 |
83 |
教育 |
118 |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
|
|
119 |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法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
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和活动,须与中方机构合作 |
|
|
120 |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考试 |
121 |
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84 |
卫生 |
122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须注册并取得短期行医许可证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6 |
新闻和出版业 |
123 |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
|
124 |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须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
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
息用户;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
记者,须经外交部批准,并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以及居住证;常驻或短期采访,应办理记者签证 |
|
|
125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
|
|
126 |
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须为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许可的中国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须为中国公民 |
127 |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须经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
86 |
新闻和出版业 |
128 |
境外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
华设立代表机构,须经版权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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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进口用于
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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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在中国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须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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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境外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须经新闻出
版主管部门批准;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图
书和电子出版物,须向版权主管部门办理出版合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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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
133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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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
证的单位。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须经广播影视主
管部门批准;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活动,须向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备案;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 |
广播、电视、电影 |
135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须经广播影视主管部门批准 |
87 |
和影视录
音制作业 |
136 |
境外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中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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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国产故事片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导演,其他主创人员一般也须是我国
公民。中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
外主创人员的,须经广播影视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演员比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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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活动,须经广播影
视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主创人员比例要求 |
139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中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须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演员比例要求 |
代码 |
类别名称 |
序号 |
特别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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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须为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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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电影进口业务由指定单位经营 |
广播、电视、电影 |
142 |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须经广播影视主管部
门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须经广
播影视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87 |
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143 |
引进境外纪录片实行总量控制,并须符合相关播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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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境外动画片的引进,须为生产国产动画片的省级电视台、省会城市电视
台、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和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境外动画片
的引进、播放须符合比例、时段等规定 |
145 |
在中国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
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广播影视主管部门批准,
由广播影视主管部门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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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须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
147 |
中国与外国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须由
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对外经营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展销)资格的机构、场所或团体提出申请,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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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业 |
148 |
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但可
参加由中国境内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或受中国境内的艺表演团体邀请参加该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外国
人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
149 |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须与境内非物
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相关报告、资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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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外国人来华登山,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
89 |
体育 |
151 |
除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外,在中国举办国际体育赛事须经体育
主管部门批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体育活动,须经体育
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立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未设立代表机构,在
中国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须与中方合作,并经体育主管部门等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备案 |
90 |
娱乐业 |
152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由中国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
机构负责;境外彩票不得在中国境内发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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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业资格的限制措施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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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以下职业资格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资格、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资格、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
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
格、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
务师职业资格、导游资格、注册设备监理执业资格、注册城乡规划师职
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教师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拍卖师执业资
格、保安员、资产评估师、注册验船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