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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8]212号【发布日期】2018.09.19【实施日期】2018.09.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5〕4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16〕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以下简称直接参与者)和纳入业务属地管辖范围的分行级间接参与者(以下简称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负责运行维护或业务管理的支付清算系统及其配套系统的相关事项(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织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直接参与者考核项目分为合规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技术维护管理、应急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五类。

间接参与者考核项目分为合规管理、业务运行管理和应急管理三类。

第八条 参与者考核方法采取预设分值基础上的加、扣分制。加、扣分标准按照《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管理评分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直接参与者的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合规管理20分、业务运行管理25分、技术维护管理25分、应急管理15分、信息安全管理15分。

间接参与者的基础分值为52分,其中:合规管理20分、业务运行管理22分、应急管理10分。

第九条 考核方式为在现场巡检和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日常记录、月度通报、年度评定”。

日常记录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要求记录的参与者支付清算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实际情况。

月度通报是指每月终了后将上月扣分情况,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由格式报文通报相关直接参与者,或以邮件、传真方式告知相关间接参与者。

年度评定是指根据日常记录、月度通报和巡检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参与者在收到月度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扣分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同意扣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在划分参与者类别的基础上,以得分多少排定名次,得分多者,排名在前;得分相同的,按业务量大小排序。按一定比例(不超过25%)确定年度运行维护先进集体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直接参与者予以通报。

间接参与者年度考核按百分制折算后,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考核评比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参与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管理评分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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