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7号【发布日期】2018.03.16【实施日期】2018.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70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16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33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至2020年3月31日。《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