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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8]61号【发布日期】2018.08.10【实施日期】2018.08.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票据非交易过户是指因法院判决、赠与等事由,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办理票据权属变更登记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办理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应当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交易系统参与者。

第四条 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由票据转让方申请,票据受让方确认后完成。

第五条 系统参与者申请票据非交易过户,必须通过交易系统提供并上传用于证明票据非交易过户事由存在的文件影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文件影像:

(一)因法院判决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要上传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

(二)因赠与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要上传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应当对办理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中上传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

(一)发起申请。票据转让方经办人员通过交易系统选定待过户票据和票据受让方,上传证明文件影像后发起申请。待过户票据应当为票据转让方持有的可转让票据。

(二)签批申请。票据转让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发起的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必须当日通过交易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交由票据受让方确认;签批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八条 票据非交易过户确认

票据受让方收到非交易过户申请,应于当日完成应答操作。交易系统日终时自动终结业务处理并清理业务信息。

(一)应答操作。票据受让方经办人员收到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应于当日通过交易系统应答同意或者拒绝。应答同意的,交由本机构签批人员签批;应答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二)签批操作。票据受让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应答同意的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应于当日通过交易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交易系统对待过户票据进行变更登记,业务处理完成;签批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九条 票据转让方经办人员在票据受让方应答操作前,可以通过交易系统主动撤销申请。

第十条 票交所对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逐笔监测,系统参与者不得变相通过非交易过户办理正常的票据交易。

第十一条 如发现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行为,票交所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业务、取消系统参与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票交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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