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18]914号【发布日期】2018.09.03【实施日期】2018.09.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堤防海塘的运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防汛安全,巩固提升堤防海塘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满意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浦江及苏州河堤防设施和海塘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黄浦江堤防设施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及其支流(至第一座水闸),具体界限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本市苏州河堤防设施范围是指苏州河干流自黄浦江苏州河河口至沪苏边界止。
本市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第三条 黄浦江堤防(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黄浦江上游河道及苏州河的堤防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海塘范围有随塘河的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海塘范围无随塘河的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下列主体按规定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堤防设施和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本市堤防设施和海塘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黄浦江上游堤防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建交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浦江中下游及苏州河堤防设施和海塘运行的监管工作。
黄浦江、苏州河公用岸段和非经营性专用岸段堤防设施的养护工作由堤防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经营性专用岸段堤防设施的养护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公用岸段海塘运行,由区海塘管理单位承担;专用岸段海塘运行,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本市堤防海塘管理运行工作进行监督,可通过权12345”、“12319”热线平台反映发现的问题,也可向属地政府的接待窗口反映;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可通过上海市水务局官方网站查询。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遵守上海市文明行为规范和堤防海塘相关管理规定。进入滨水公共空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区域内的管理秩序;不得擅自在亲水平台上设置影响市容环境的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防汛预警发布后人员应服从岸段责任单位安排,必要时撤至安全地带。
第六条 堤防设施陆上日常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主海塘及一线海塘堤顶日常巡查每日不少于1次。每年汛前、汛期、汛后应定期检查1次,遭受台风、暴雨、洪水、高潮位、强烈地震或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工程事故、人为损坏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后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责任部门或维修养护单位。
第七条 问题处置流程:维修养护单位接报后,应按《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海塘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及时处置;管理单位应加强问题处置成效的监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问题,应做好答复工作。
问题处置时限:一般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置,复杂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置,疑难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置或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第八条 堤防设施应保持结构稳定,设施完好。
防汛墙墙体不应有明显裂缝、缺损、钢筋外露锈蚀;沉降缝不应出现贯穿性透空、止水带撕裂损坏。
防汛墙墙前护坡结构不应有明显缺损及出现底部掏空。
防汛闸门不应出现明显构件锈蚀、门体变形、焊缝开裂,严重漏水、失控、溢水。
第九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一)损毁、破坏、改变堤防设施;(二)带缆靠泊以及装卸作业;(三)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四)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五)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六)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七)在防汛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或阻塞防汛通道的行为;(八)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及妨碍河道防洪排涝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市水务局批准,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取土、开挖、进行考古发掘、敷设各类地下管线;(四)爆破、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堤防安全;(五)疏浚河道;(六)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七)从事可能影响堤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堤防上凿洞、开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海塘应保持结构稳定,设施完好。
防浪墙墙体不应出现倾斜、错位,不应有明显裂缝、缺损、钢筋外露锈蚀;沉降缝不应出现贯穿性透空、止水带撕裂损坏。
海塘外坡护面及消浪结构不应出现明显开裂缺损、松动、沉陷、钢筋外露。
海塘内坡及青坎不应出现洞穴及大面积土体坍塌、流失。
顺坝、丁坝等保滩工程护坎护面结构不应缺失、塌陷。
第十二条 在海塘范围内,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挖石、打桩、取土或者挖筑养殖塘;(二)打靶;(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但规划留作统一垃圾堆场的除外;(四)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碑;(五)削坡,挖低堤顶;(六)毁损防浪作物;(七)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海塘范围内,未经市水务局批准,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二)垦殖;(三)搭建房屋、棚舍;(四)修筑道路;(五)刈割防浪作物,放牧;(六)堆放物料;(七)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海塘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应当经市水务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跨、穿、沿堤构筑物周围不应出现土体沉陷、裂缝、空隙及渗水。
第十五条 防汛通道(堤顶道路)应路面平整,安全畅通,不应违规占用、堵塞,并应保持排水通畅。
第十六条 堤防海塘应保持立面整洁,管理(保护)范围内陆域侧应保持清洁,不应有明显垃圾聚集物;绿化不应有明显病害、倾斜、倒伏及缺株,草坪不应有明显空秃、大量杂草。
第十七条 各类护栏、标志牌、警示牌、里程桩、路障等堤防附属设施及座椅、照明、景观小品、公示牌、视频监控等公共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干净整洁,牢固稳定,不应有明显缺损变形和字迹模糊、遮挡涂抹;公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堤防海塘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影响防汛安全或破坏堤防海塘设施且拒不整改的行为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标准的依据有:《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的意见》《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程》《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上海市海塘运行管理规定》《上海市海塘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水务、海洋精细化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关于加强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空间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