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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18.08.17【实施日期】2018.08.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等需要,至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记载的由本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的证券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下同)、扣划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相关业务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查询

1.有权机关出具的查询授权文件(如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注明需查询的内容和可提供的查询信息);

2.经办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3.查询个人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机构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提供工商管理等机关登记的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

注:律师查询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院授权文件)和律师工作证件。

(二)冻结(含续冻)、解冻

1. 有权机关至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证券冻结,其续冻、解冻等后续执行由本公司办理。

2.有权机关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

3.办理冻结应在协助执行文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及冻结数量、冻结期限以及冻结(包括轮候冻结)是否及于孳息、是否存在质押等有关信息;办理解冻应在协助执行文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及解冻数量等。

(三)扣划

1. 有权机关至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证券冻结,其后续扣划由本公司办理。

2.有权机关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

扣划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时,还需提供相关拍卖成交证明文件材料。

拟扣划股份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的应纳税范围,还需提供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如遇过户多只股票而税务机关只填列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且完税凭证上未分列各只股票的完税价格明细的,需要投资者请相关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明细。

3.办理扣划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被执行人(被扣划方)的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扣划数量及作价、申请执行人(划入方)的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查询

1.有权机关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协助司法业务”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对有权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查询业务。

(二)冻结、解冻

1. 有权机关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协助司法业务”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对有权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冻结、解冻业务。

3.有权机关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向业务经办人员领取送达回证。

(三)扣划

1.有权机关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协助司法业务”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对有权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扣划业务。

3.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过户费发票,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向业务经办人员领取送达回证,并于过户完成下一交易日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四、收费标准

(一)扣划证券的印花税:

项目

证券品种

收费标准

印花税

优先股、A股流通股(含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按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涉及除权的,以除权价计算)×过户登记证券数量×印花税税率

A股非流通股

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印花税税率

注:(1)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二)扣划证券的过户费:

项目

证券品种

收费标准

过户费

优先股、A股流通股(含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1‰计收,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

A股非流通股

10亿股以下,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1‰(双向收取);

10亿股以上部分: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0.1‰(双向收取)

债券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每笔200 元(双向收取),其他债券(可转债、国债等)暂不收过户费

封闭式基金

暂不收取

权证

每笔10元(双向收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每笔100元(双向收取)

注:每一单过户申请中,不同证券的过户分别计收过户费,同一证券的不同证券类别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

(三)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费用可以现金、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汇款方式支付。

(四)说明:汇款账户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中查询。

如使用汇款方式支付过户费和印花税,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企业缴纳印花税时,需提供国税号(如没有国税号,则需要提供地税号,无税号的除外)、注册地址、注册类型信息,以便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明细信息。

五、注意事项

(一)查询

1.根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机构全称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查询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可能会出现因开户时录入的账户注册资料有差异、工商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等不确定因素而无法准确检索到证券账户的情况,建议有权机关尽量提供证券账户号。

2.单次查询数量超过20笔的需提供电子数据。

3.对于证券持有和冻结查询,仅提供2002年10月9日之后的数据。

(二)冻结、解冻 、冻结状态调整与卖出申报

1.冻结期限应注明具体起止日期(冻结起始日期为协助执行当日,续冻起始日期为原冻结或前次续冻到期日的次日)。

2.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冻结证券的期限(包括首次冻结、续冻及轮候冻结)最长为三年,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冻结证券的期限(包括首次冻结、续冻及轮候冻结)最长为两年。

3.冻结证券可以包括冻结期间所产生的通过本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以及债券的利息。上述现金红利或债券兑息,将在冻结解除或扣划后按照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发放的金额,通过证券账户对应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发放给投资者。

4.有权机关要求冻结非流通股份的,由本公司协助办理。

5.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本公司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并申报登记成功的为在先冻结。对已经冻结的证券,如果需办理续冻或解冻的,由原受理机构办理。

6.冻结B股投资者证券的,如托管在结算参与人的,由该结算参与人协助办理;未托管在结算参与人的(号码以C1和C9开头的账户),由本公司协助办理。

7.关于不限制卖出冻结的注意事项

(1)证券冻结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不限制卖出冻结,是指沪市采取多边净额结算的流通证券(限于A股、债券、基金)被冻结后允许卖出,同时由控制客户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对卖出所得资金予以冻结的冻结方式。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证券、B股、非采取多边净额结算证券等类型的证券,以及司法冻结已质押证券、司法轮候冻结等情形,均不适用不限制卖出冻结。

(2)不限制卖出冻结相关业务(包括首次不限制卖出冻结,限制卖出冻结状态调整为不限制卖出冻结,不限制卖出冻结状态调整为限制卖出冻结,不限制卖出冻结的续冻、解冻),由控制客户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受理(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本公司不受理。

(3)不限制卖出冻结如发生执法机关有卖出情形的,证券公司在确认成交数量后,应于卖出当日的闭市前向本公司申报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的相应卖出信息。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交易成交数据,以及证券公司等单位向本公司申报的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信息,调减相应的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数量。

(4)如证券公司在卖出成交后未按要求申报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信息或者申报错误的,本公司按以下顺序确定卖出证券并维护冻结明细:①未被冻结的正常证券;②司法不限制卖出冻结或质押可卖出的证券(按冻结时间先后排序)。因证券公司未按要求申报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信息或者申报错误,导致本公司日终按以上顺序处理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妥善控制资金账户、冻结卖出资金等导致执行财产流失的情况,引发争议,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由证券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

(5)托管银行等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冻结、不限制卖出冻结、冻结状态调整、解冻等业务,按照有关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规定办理。

(6)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的卖出,须遵守证券减持的相关规定。

(7)不限制卖出冻结调整为限制卖出冻结后,对限制卖出冻结的续冻、解冻、扣划等后续执行,由首次冻结协助单位办理。即:首次办理限制卖出冻结的协助单位为本公司的,后续执行由本公司办理;首次办理冻结(包括限制卖出冻结及不限制卖出冻结)的协助单位为证券公司的,后续执行由证券公司办理。

(三)扣划

1.扣划流通证券(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债券、基金等)的,如该证券已由托管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应到原协助冻结的证券公司办理。扣划非流通股份的,由本公司协助办理。

2.如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直接扣划流通证券的,本公司协助办理,但对于未被冻结的流通证券,本公司当天只办理冻结,如下一个工作日冻结生效或部分生效,再根据有权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文书办理过户。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不能直接办理司法扣划业务。

3.属于如下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有权机关应在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办理扣划手续:

(1)申请扣划股份数量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含)以上的;

(2)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5%,而申请扣划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含)以上;

(3)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20%,而申请扣划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0%(含)以上;

(4)过入方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股份余额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足30%,而申请扣划股份数量与该余额之和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含)以上的。

4.扣划B股投资者证券的,如托管在结算参与人的,由该结算参与人协助办理;未托管在结算参与人的(C1和C9开头的账户),由本公司协助办理。

(四)送达回证与发票领取

1.业务受理完成后,有权机关可向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加盖印章的送达回证,过户完成后下一交易日可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2.发票换领请至本公司营业大厅费用审核柜台办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本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注:本公司每天15:00起系统开始处理当日登记结算业务,因此15:00后无法进行业务操作,敬请谅解和支持。

证券公司申报协助查询

(请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最新业务指南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证券公司申报流通证券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

(请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最新业务指南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证券公司申报司法扣划

(请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的“司法扣划、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最新业务指南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附:

各类协助执法文书填写参考样例

(以下样例仅供参考)

有权机关填写协助查询文书参考样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协助查询×××××××(证券账户号: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的证券持有情况及/或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的持有变动情况。

有权机关填写协助冻结文书参考样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协助冻结 ×××××××(证券账户号: )持有的(证券名称)××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 )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备注:

1、如所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需注明“所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为**********”。

2、如冻结债券,孳息表述为“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债券利息”。

3、如果不需要冻结孳息(孳息是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或债券的利息),请在文书上注明。

4、证券类别(适用于股票)指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有权机关填写协助轮候冻结文书参考样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协助轮候冻结×××××××(证券账户号: )持有的(证券名称)××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 ),冻结期限为×年/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备注:

1、如轮候冻结债券,孳息表述为“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债券利息”。

2、如果不需要冻结孳息(孳息是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或债券的利息),请在文书上注明。

3、证券类别(适用于股票)指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有权机关填写协助续冻文书参考样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协助继续冻结×××××××(证券账户号: )持有的(证券名称)××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 )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备注:

1、如所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需注明“所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为**********”。

2、如冻结债券,孳息表述为“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债券利息”。

3、如果不需要冻结孳息(孳息是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或债券的利息),请在文书上注明。

4、证券类别(适用于股票)指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有权机关填写协助解冻文书参考样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协助解除对×××××××(证券账户号: )所持有的(证券名称)××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 )以及冻结期间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包括送股××股、现金红利××份或债券利息××份)的冻结。

备注:

1、如所解冻证券已办理质押登记,需注明“所解冻证券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为**********”。

2、证券类别(适用于股票)指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有权机关填写协助轮候解冻文书参考样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协助解除对×××××××(证券账户号: )所持有的(证券名称)××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 )以及冻结期间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包括送股××股、现金红利××份或债券利息××份)的轮候冻结。

备注:

证券类别(适用于股票)指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有权机关填写协助扣划文书参考样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协助冻结 ×××××××(证券账户号: )持有的(证券名称)××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 )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冻结成功后,请协助将×××××××(证券账户号: )所持有的(证券名称)××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 )及现金红利××份(或债券利息××份)扣划至×××××××(证券账户号: )。每股折价:××元。

备注:

1、证券类别(适用于股票)指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2、如所扣划证券已冻结,则无需填写关于冻结的执行要求(即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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