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询价市场管理,规范询价业务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的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
第四条 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包括:交易所询价交易平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以及经交易所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六条 交易所上市的询价业务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询价合约包括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询价期权合约,询价拆借合约等。
第八条 按照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挂牌询价合约包括主板询价合约和国际板询价合约。
第九条 合约的主要参数包括:合约代码、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大报单量、最小报单量、交易时间、结算方式、交割品种、手续费标准等。具体合约参数按照各询价合约附则执行。
第三章 市场参与者
第十条 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客户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必须由会员代理。
第十一条 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参与询价业务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询价市场为机构投资者市场。法人客户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应委托其代理会员进行。
第十三条 会员接受客户询价业务申请时,应当与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询价业务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应至少包括客户授权会员代理询价交易、登记、确认、变更、执行和结算、交割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会员自营询价业务与代理询价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会员开展自营询价业务,应在其自营席位下进行。会员开展代理询价业务,应在其代理席位下进行。
第十五条 会员对其自营询价业务承担履约责任,客户对其委托的询价业务承担履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业务实行准入管理,会员开展相关询价业务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和办理手续按照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开展询价业务必须配备相应的交易员和席位用户。会员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为其交易员、席位用户进行相关询价业务权限授权,交易员、席位用户根据系统授权在交易所指定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其所属会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用。
第十八条 询价业务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审核批准,能够按规定在询价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考核管理,并按考核结果审定做市商资格。做市商应根据交易所要求积极开展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具体的做市商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询价业务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帮助市场参与者达成询价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经纪商实行备案管理。会员可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为其自营席位和代理客户选择绑定经交易所备案的经纪商,授权其提供经纪服务。经纪商在会员和客户的授权下,为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撮合或登记等中介服务。具体的经纪商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进行询价交易,也可以在交易所外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向交易所提交登记。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进行的询价交易称
为线上询价交易,非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称为线下询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 线上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休市日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时间明细表》(附表)规定的线上询价交易时段,具体按照询价合约参数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公告交易时间。
第二十四条 线上询价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期限、价格、方向、交易对手等,具体按照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线上询价交易支持公开报价、定向询价等报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开报价指具备相应资格的市场参与者为引导对手方询价而向市场发布的双边/单边报价。公开报价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不得虚假报价,不得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具备做市商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对获准做市的询价合约进行公开报价。其他市场参与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对指定询价合约进行公开报价。
第二十八条 定向询价指具备询价业务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向指定交易对手方发起询价,同时向多家交易对手方发起的定向询价又称竞争性询价。定向询价支持以量询价和以价询量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线上询价交易过程主要包括: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待交易对手方回应;
(二)交易对手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后输入所询交易要素,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可以确认成交。若交易双方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达成交易,该询价过程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线上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所指定系统生成的电子凭证等同于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登记
第三十一条 询价登记是指线下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向交易所提交询价交易各项要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询价登记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休市日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时间明细表》(附表)规定的合约开市时间与登记结束时间之间,具体按照询价合约参数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公告登记时间。
第三十三条 执行询价登记的主体称为登记提交方。登记提交方为交易双方的某一方,或为获得交易双方授权的经纪商。
第三十四条 询价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期限、价格、方向、交易双方信息、登记提交方信息等,具体按照各询价合约业务规则的交易要素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询价登记提交过程主要包括:
(一)询价登记提交方向交易所提交询价登记所需的各项要素;
(二)交易所对登记要素有效性、完整性检核后,受理询价登记提交。
第三十六条 询价登记提交应由交易双方约定的登记提交方执行,分别或重复提交将被视作提交不同的询价交易。
第六章 确认
第三十七条 询价确认是指线上询价交易达成或线下询价交易登记提交后,各相关方进行交易后确认的行为。询价确认包括客户确认、会员确认、交易所确认三个环节。
(一)客户确认是指客户对已成交的询价交易的要素进行确认的行为。客户确认可以由客户授权其代理会员代为操作。
(二)会员确认是指会员在本方客户确认的基础上,确定为该笔交易代理结算、交割的行为。
(三)交易所确认是指交易所在双方会员确认的基础上,确定为该笔交易提供结算、交割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客户确认规则。
(一)线上询价交易以及本方登记提交的线下询价交易中,属于本方自营询价业务的,本方无需进行客户确认。
(二)线上询价交易以及本方登记提交的线下询价交易中,属于本方代理询价业务的,本方应进行客户确认。
(三)线下询价交易登记提交方为交易对手方或经纪商的,本方应进行客户确认。
第三十九条 会员确认规则。询价交易均应进行会员确认。
第四十条 询价确认方式。
交易所提供手动确认和自动确认两种方式。
(一)手动确认方式下,交易确认方逐笔进行客户确认或会员确认;
(二)自动确认方式下,确认环节自动即时完成,无需交易确认方主动进行确认。
前款需要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环节默认采用自动确认方式,相关确认方可以根据本方需要自行调整为手动确认方式,并可以根据本方需要在客户确认、会员确认环节分别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询价确认应于线上询价交易达成或线下询价交易登记提交的当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时间明细表》(附表)规定的合约开市时间与登记结束时间之间完成;当日结算交割、付息或者行权日为下一交易日的交易最迟应于当日日终清算前完成确认,其他交易最迟应于当日确认截止时间前完成确认。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公告确认时间。
第四十二条 询价确认完成后,交易所在指定系统中形成相应的电子凭证,作为交易双方结算交割权利义务以及交易所提供结算交割服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询价确认为交易后处理流程,询价确认是否成功不影响交易双方业已达成的询价交易的法律效用。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各指定询价交易平台对询价确认另有规定的,按照各指定询价交易系统专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变更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询价变更是指对已确认的询价交易的交易要素进行调整的行为,如日期修改、交易撤销等。
第四十六条 询价执行是指询价交易中的某一方或双方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做出决定的行为,如期权行权、违约申报、再次结算申报等。
第四十七条 询价变更与执行需由询价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对相关询价交易做出变更或执行。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重要的询价变更与执行需由交易所进行人工审核。
第四十八条 询价变更与执行从发起方式上可以分为单方申请和双方申请。单方申请的询价变更与执行由符合规定的一方发起;双方申请的询价变更与执行需由询价交易的双方协商共同发起,或由询价交易的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询价合约的特点制定和调整询价变更与执行的种类、流程和审核要求,具体规则按各询价合约业务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五十条 交易所根据询价交易双方的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改变交易双方作为交易主体承担相应履约责任的法律关系。
第五十一条 询价交易与交易所竞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使用相同的资金账户、实物账户管理体系。
第五十二条 询价交易的结算与交割分为日终与实时两种。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则对当日参与日终清算的询价交易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组织结算。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五十四条 交易双方未能在其资金账户或实物账户上备足资金或实物,导致询价交易无法履约的,交易所将其判定为违约交易。违约交易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客户在与会员约定的时点前已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但由于其代理会员的代理账户资金不足,导致客户相关交易被交易所判定为违约交易,代理会员应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对当日日终清算前确认的询价交易向会员收取手续费,当日日终清算后确认的询价交易的手续费在下一交易日收取。询价交易发生撤销情况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作退还。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之间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理手续费。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修订手续费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九章 业务应急
第五十七条 业务应急是指在交易所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由于会员端或会员端至交易所的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导致会员无法正常处理业务时,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有条件的应急服务,如应急登记、应急确认、应急变更与执行等。
第五十八条 会员申请业务应急,必须完整填写交易所指定格式的询价业务应急申请单,并加盖有效印鉴。国内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国际会员通过国际中心向交易所申请。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和当日客观条件审核后受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场务人员根据会员的询价业务应急申请单进行相应的应急操作。应急操作视同会员自行操作,会员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业务应急因故无法正常受理或完成的,交易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市场服务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负责询价业务日常数据统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交易所可以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信息服务商向市场发布询价市场的报价、成交等行情信息。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形成价格基准信息,并向市场发布。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向市场提供询价交易所需的统一协议文本。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提供的询价业务行情信息、价格基准、通用协议等的版权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查询其自身或代理客户的询价业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未经交易双方书面许可,市场参与者不得泄露其在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过程中所知悉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章 市场监测及监督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负责询价业务的日常监测,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询价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会员和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不得利用询价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操纵市场、恶意违约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对询价业务中出现异常或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如下措施:要求情况说明,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询价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询价业务资格。
第七十条 会员对其代理客户开展询价业务负有监督责任,会员有义务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告知客户。
第七十一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询价业务中的异常情况或违规事项进行调查,及时做出整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涉及询价业务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程序、参数等要素,市场参与者以本细则、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各指定询价交易平台专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未尽事项按交易所相关规则和相关专项制度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时间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