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约附则。
第二条 拆借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机构之间进行的,交易一方以约定利息从另一方拆入黄金等贵金属实物,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的交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拆借交易相关的询价业务(以下简称询价拆借业务)。
第一章 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挂牌的询价拆借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主板合约包括:LAu99.95、LAu99.99等。
国际板合约包括:iLAu99.99、iLAu99.5、iLAu100g等。
第五条 询价拆借合约的主要参数包括:合约代码、交易单位、交易期限、最小报单量、最大报单量、利率单位、利率最小变动价位、计息基准价单位、计息基准价最小变动价位、利息结算方式、交割品种、替代还金品种、交割地点、交易时间、登记时间、手续费标准等。
各交易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合约参数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执行。
第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计息基准价是指用于确定拆借名义本金的价格。
第七条 计息基准为根据拆借计息期计算拆借利息的方法,包括“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365(固定)”、“实际天数/360”、“30/360”等类型,有关释义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计息基准说明》(附件)。
第八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交易所结算利息和非交易所结算利息。
交易所结算利息是指交易双方委托交易所进行利息结算。非交易所结算利息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完成利息结算。
第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合约或合约参数,并向市场公告。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条 交易所对询价拆借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询价拆借业务原则上仅对属于金融机构的会员的自营席位开放。
第十二条 申请开通或调整询价拆借业务权限的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权限申请表》(附表)。
第十三条 经交易所批准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开展询价业务的机构可直接参与询价拆借业务。
第十四条 具备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可通过交易所指定平台对获准做市的询价拆借合约进行公开报价,其他会员参与询价拆借合约公开报价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询价拆借交易按照是否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分为线上询价拆借交易和线下询价拆借交易。
第十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方向、起息日、到期日、期限、货物属性、利息结算方式、拆借利率、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名义本金、付息日、交易双方信息等。
第十七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数量须为一手的整数倍。每手交易单位按对应合约参数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方向以实物的拆借方向为准,包括拆入和拆出。拆入的一方称为拆入方,拆出的一方称为拆出方。
第十九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起息日为交易双方约定的,拆出方将实物过户交付至拆入方的日期。
第二十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到期日为交易双方约定的,拆入方将实物过户归还至拆出方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期限是指到期日与起息日的日期间隔。
期限分为标准期限和非标准期限,标准期限以《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交易标准期限名称与含义》(附表)有关定义为准。
若遇交易所休市日,1M 以下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1M 以上(含1M)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遵循“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规则调整。其中,“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指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但如果下一交易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
询价拆借交易的期限应符合月末规则,即:若起息日为某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则1M以上(含 1M)标准期限的询价拆借交易的到期日也应落在相应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货物属性指交易双方约定的所拆借实物的交割品种和仓库归属。询价拆借交易在归还时,货物属性默认与拆借时的货物属性保持一致;涉及替代归还的,交易双方通过询价拆借交易的还金参数修改另行约定所归还实物的货物属性。
第二十三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利息结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时约定,后续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利息结算方式选择“交易所结算利息”模式的,拆借利率须为固定年化利率,数值应大于零;选择“非交易所结算利息”模式的,拆借利率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拆借利率的精度按对应合约参数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名义本金是交易双方约定的询价拆借交易所对应实物的货币价值,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计算公式为:
名义本金=计息基准价×重量。
第二十六条 付息日指交易双方约定的,拆入方将利息支付给拆出方的日期。付息日可选择起息日至到期日间的任一交易日(含起息日、到期日当日)。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会员、席位、客户等相关交易主体信息。按照方向的不同,交易双方信息分为拆入方信息、拆出方信息;按照本方/对手方角度的不同,交易双方信息分为本
方信息、对手方信息。
第二十八条 线上询价拆借交易支持公开报价、定向询价等报价方式。询价拆借交易公开报价的计息基准默认为“实际天数/360”,涉及黄金交易品种的,仓库归属默认为“买入货权”;后续询价过程中,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线上询价拆借交易的起息日为交易当日。
第三十条 询价拆借交易需续借的,交易双方应在原询价拆借交易到期日当日收市之前的交易时段内,通过线上询价交易方式达成续借交易。具体时间按照对应合约参数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续借交易的合约代码、数量、方向、货物属性、交易双方信息等与原拆借交易保持一致,续借起息日与原拆借交易到期日保持一致;其他计息基准价、期限、到期日、付息日、计息基准、名义本金、利息结算方式、拆借利率等交易要素由交易双方通过询价过程确定。
第四章 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线下询价拆借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委托交易所提供结算、交割等服务可以通过交易所询价业务平台向交易所提交各项要素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付息日为询价登记当日的询价拆借交易,最迟应于当日收市前登记。
第三十三条 线下询价拆借交易的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方向、起息日、到期日、期限、货物属性、利息结算方式、拆借利率、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名义本金、付息日、交易双方信息、登记提交方信息等。
询价登记提交的拆借交易各项要素应符合本合约附则对交易要素的相关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线下询价交易的起息日为询价登记当日。线下询价拆借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应及时进行询价登记。未在交易当日进行询价登记的,登记提交方应在登记要素中说明实际的线下成交日期。
第五章 变更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可以对确认后的询价拆借交易进行变更与执行,包括交易撤销、还金参数修改、提前还金、主动还金、利息再次结算、再次还金和日期更改。其中,日期更改需由交易所进行人工审核。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可通过交易所系统撤销未借金过户或借金失败的拆借交易。交易一经撤销,则交易所不再对该笔交易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还金参数修改包括还金仓库修改和还金品种修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交易所系统修改还金仓库。对于可替代交割的询价拆借合约,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所系统更改还金品种,以实现替代交割还金。
第三十八条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提前还金的,交易双方可在到期前任一交易日(不含到期日)收市之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提前还金申请单》(附表)。交易所根据申请进行实时还金过户;若付息日晚于申请日,则将付息日更改为申请日。
第三十九条 拆入方可于到期日非日终清算、结算时段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实时过户方式进行主动还金。
第四十条 对于因违约导致利息支付失败的询价拆借交易,交易双方会员应协商一致后于再次结算日收市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利息再次结算申请单》(附表)。交易所根据申请在再次结算日日终按原交易要素(付息日除外)重新进行利息结算。
第四十一条 对于因违约导致还金失败的询价拆借交易,交易双方会员应协商一致后于再次结算日收市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再次还金申请单》(附表)。交易所根据申请在再次结算日按原交易要素(到期日除外)重新进行还金过户。
第四十二条 申请更改询价拆借交易的付息日或到期日,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日期调整申请单》(附表)。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相应更改。
已付息的拆借交易不得更改付息日;已还金的拆借交易不得更改到期日。
第四十三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付息日、到期日如遇交易所休市日,则由交易所进行一次性调整,将付息日、到期日更改为原日期的下一交易日。
第六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四条 在拆借交易的起息日,交易的拆出方应向拆入方过户实物;在拆借交易的付息日,交易的拆入方应向拆出方支付利息;在拆借交易的到期日,交易的拆入方应向拆出方过户实物。
第四十五条 拆借交易确认成功后,交易所对实物进行实时过户。续借交易确认成功后,交易所将原交易视为还金成功、将续借交易视为借金成功,无需进行实物过户。
第四十六条 对于借金过户失败的拆借交易,交易所不再对该笔交易进行后续的付息和还金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每日日终清算时,在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其他类型询价交易结算结束后,对当日应还金的拆借交易进行违约判断,对履约交易进行逐笔清算,并对违约交易重复进行违约判断和逐笔清算,直至无新的履约交易出现;再对当日应付息的拆借交易进行违约判断,对履约交易进行逐笔清算。提前还金或主动还金失败的交易在到期日日终清算时仍正常进行还金处理。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四十八条 询价拆借业务的业务应急包括:应急登记、应急确认、应急撤销、应急还金参数修改、应急主动还金。
第四十九条 交易双方会员和经纪商(如有)均出现无法正常进行询价拆借业务登记的应急情况时,交易双方会员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登记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登记,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会员申请应急登记须在交易所询价业务收市前提交。应急登记的交易无需进行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
第五十条 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确认询价拆借业务的应急情况时,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确认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确认,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确认视同申请方的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会员申请应急确认应在交易所询价业务登记结束前提交。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撤销询价拆借业务的应急情况时,需与对手方协商一致后,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撤销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撤销,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撤销仅适用于当日确认成功且借金过户失败的交易。会员申请应急撤销须在交易所日终清算前提交。
第五十二条 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进行询价拆借业务还金参数修改的应急情况时,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还金参数修改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还金参数修改,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还金参数修改仅适用于当日到期的交易。会员申请应急还金参数修改须在交易所登记结束前提交。
第五十三条 拆入方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进行询价拆借业务到期主动还金的应急情况时,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主动还金申请单》(附表)申请主动还金,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主动还金仅适用于当日到期的交易。会员申请应急主动还金须在交易所登记结束前提交。
附表1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合约参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