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价费[2018]8号【发布日期】2018.08.31【实施日期】2018.08.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标准
1、由上海市路政局、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SHA1-41(08)-2018]<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沪建标定[2018]368号)规定的标准,对本市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征收挖掘修复费。
2、对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两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除收取挖掘修复费外,再加收一倍。
3、对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单位,除收取挖掘修复费外,再加收二倍。
4、对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单位,除收取挖掘修复费外,再加收五倍。
二、其他管理事项
1、上述收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即通知有关执收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相关变更手续。
2、执收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不执行收费公示,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检查部门检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
3、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行业的监管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政策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对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预算定额进行专业指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