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行为,维护质押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业务。质权人为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银行,出质人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
第三条 会员及客户托管于交易所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可用于质押。出质人应当对出质实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质押双方须签订质押合同。交易所的职责是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质物转移手续。
第五条 实物在质押期内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第六条 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的质押申请由会员代理,客户应向会员书面准确提供申请所需相关内容。
第二章 质押
第七条 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间可开展主板交割品种质押业务;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间可开展国际板交割品种质押业务。
第八条 质押双方根据签订的质押合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分别向交易所提出质押申请,明确质押合约编号、贷款合约编号、贷款金额、质押到期日、质押天数等基本信息,以及交割品种、仓库、标准重量等实物明细信息。质押实物涉及白银的,出质人还需明确条块明细。系统自动配对双方填报信息。
第九条 质权人将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质押申请表”(附件)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质物由出质人实物账户转移到质权人质押库存账户。质押期间质物不允许卖出和提取出库。
第十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提供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与申请表不一致的,以申请表为准。
第三章 质押注销与质物处置
第十一条 质押登记因下列原因注销
(1)质权人提出申请;
(2)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只接受质权人提出的质押注销申请。质押期限届满或未届满是否注销质押由质权人决定。质押注销可以申请部分注销。
第十三条 质权人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向交易所提出质押注销申请,明确质押注销的交割品种、仓库及标准重量。质押注销实物涉及白银的,质权人还需明确注销的条块明细。
第十四条 交易所进行审核,办理注销,将质物由质权人质押库存账户转入出质人实物账户。
第十五条 质权人若需处置质物,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填写质物处置申请,将质押库存转为可用库存后进行处置。
第四章 费用
第十六条 办理质押业务的双方需分别向交易所缴纳质押登记费,费用标准为3元/千克。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七条 办理质押注销业务的质权人不需要向交易所缴纳质押登记费。
第十八条 质押实物、质押注销实物参照现货买入、现货卖出计算仓储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不按交易所规定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或出质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质押双方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押双方均知晓本管理办法,否则由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质押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