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库存互换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存互换指交易所会员、客户间以各自持有的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库存进行对换。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库存互换业务。
第四条 参与库存互换双方应签订库存互换协议。交易所的职责是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实物过户转移手续。
第二章 库存互换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库存互换分为交易库库存互换和保管库库存互换。交易库库存互换指会员及客户间以各自持有的存放在交易库的实物进行对换。保管库库存互换指会员及客户间以各自持有的存放在保管库的实物进行对换。
第六条 互换的实物只能属于同一实物大类,如黄金、铂金、白银。不同实物大类间不能互换。属于交易库库存互换的,双方互换的实物可以属于不同交割品种。属于保管库库存互换的,双方互换的实物可以属于不同保管品种。交割品种和保管品种间不能互换。
第七条 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同国内会员、国内客户间进行交易库库存互换的,不能互换主板黄金实物。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同国际会员、国际客户间进行交易库库存互换的,国内会员、国内客户不能换入主板黄金实物。
第八条 换入实物标准重量须与换出实物标准重量一致。
第九条 互换双方根据签订的库存互换协议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分别向交易所提出库存互换申请,明确本方换出实物品种、仓库及标准重量、从对手方换入实物品种、仓库及标准重量等。互换实物涉及白银和保管库实物的,还需明确本方换出条块明细。系统自动配对双方填报信息。
第十条 属于交易库库存互换的,库存互换双方各自将本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申请表(交易库)”(附1)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对双方系统填报信息配对成功且与库存互换申请表一致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库存互换双方的实物划转。
第十一条 属于保管库库存互换的,库存互换双方各自将本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申请表(保管库)”(附2)提交至国际板指定仓库。国际板指定仓库对双方系统填报信息配对成功且与库存互换申请表一致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库存互换双方的实物划转。
第十二条 双方可委托交易所代为结算库存互换品种间的升贴水差价,由双方在提交申请时明确库存互换费的支付方向及费率(元/千克)。交易所在日终结算时代收代付库存互换费。
第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库存互换双方提供库存互换协议,或书面说明开展库存互换业务的目的或原因。库存互换协议与库存互换申请表不一致的,以申请表为准。
第十四条 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的库存互换申请由会员代理,客户应向会员书面准确提供申请所需相关内容。
第三章 费用
第十五条 办理库存互换业务的双方需分别向交易所缴纳库存互换过户费,收费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六条 办理保管库库存互换的双方需分别向国际板指定仓库缴纳实物搬运费,实物搬运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费率为1元/千克,每一批次最低收费1000元,按各自换出标准重量收取。费率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七条 换入、换出实物参照现货买入、现货卖出计算仓储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库存互换双方不按交易所规定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入侵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库存互换双方在签订库存互换协议时,应明确规定库存互换双方均知晓本管理办法,否则由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申请表(交易库)
2. 上海黄金交易所库存互换申请表(保管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