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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维护投资者及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具备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上金所会员代理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或上金所会员自营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第三条 上金所负责办理投资者与黄金ETF间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及登记、托管黄金现货合约。黄金ETF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负责盘中实时增减投资者黄金ETF可用份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登记、托管投资者黄金ETF份额。基金管理人负责校验、匹配投资者账户备案信息。

第四条 上金所会员代理或自营黄金ETF业务时可选择通过上金所会员服务平台办理或自行开发会员二级系统。使用会员服务系统的会员应协助投资者做好系统填报。会员在二级系统黄金ETF相关功能开发完成上线后应停止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办理黄金ETF业务。

第五条 投资者应开立上金所黄金账户并使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可以开立上金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使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进行黄金ETF的申购、赎回;暂时不可以开立上金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证交所使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应遵照证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章 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申请

第六条 上金所负责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审批,证交所负责黄金ETF现金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上金所会员可向上金所申请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

(一)具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二)上金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会员申请代办资格时需向上金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目的和理由;书面承诺遵守本办法;与黄金ETF业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系统建设情况;

(二)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具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上金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上金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定期对外公告具备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会员名单。

第十条 获得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会员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办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向上金所备案后方可代理投资者办理该只黄金ETF相关业务。

第三章 账户备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前,需先将其在上金所的黄金账户(十位客户代码)、证券账户和投资者意向参与的黄金ETF进行绑定。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都有效且在两所开户登记信息一致的投资者才可参与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名称及开户时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必须一致;如果投资者为法人,投资者名称及开户时的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每交易日9:30-11:30,13:30-15:00投资者通过上金所会员提交账户绑定申请。每日日终,基金管理人通过清算文件获得当日投资者账户备案信息。基金管理人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账户备案信息的校验、匹配,并每日将已完成校验的账户备案结果通过系统接口上传上金所。上金所系统及会员二级系统于次日9:00前更新账户备案信息,投资者即可开展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如遇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变动,需先通过上金所会员解除原账户绑定。完成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变动后,需重新向上金所会员申请账户绑定。

第十四条 投资者存在多个交易席位的,可任选其中具备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会员提交账户绑定和解除绑定申请,账户绑定和解除绑定申请可通过不同的会员提交。投资者完成账户备案后,可任选其中具备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代办资格的会员提交认购、申购、赎回申请。

第四章 认 购

第十五条 基金募集期内,每交易日9:30-11:30,13:30-15:00投资者通过上金所会员提交认购申请,并备足相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投资者可以多种合约品种认购,每种合约的重量必须是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合约品种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并通知上金所进行系统设置。

第十六条 上金所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后实时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从投资者账户过户至黄金ETF账户。若投资者尚未办理账户备案或任一合约品种库存不足,则过户失败。每日日终,基金管理人通过清算文件获得当日投资者认购信息。

第十七条 募集期结束后,中国结算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黄金ETF份额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ETF份额登记,并将份额登记结果发送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结算的份额登记结果生成给上金所的批量认购确认文件,通过系统接口上传上金所。基金管理人如在15:30之前上传,则上金所在当日对份额登记失败的认购将合约从黄金ETF账户退回投资者账户。如果在15:30之后上传,则上金所在次日处理认购失败的退回。退还的合约品种同投资者认购时使用的合约品种一样。

第十九条 募集验资期间,上金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黄金ETF账户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证明。

第五章 申购

第二十条 黄金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每交易日9:30-11:30,13:30-15:00投资者通过上金所会员提交申购申请,并备足相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投资者可以多种合约品种申购,每种合约的重量必须是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全部合约的总重量必须是最小申购赎回重量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上金所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后,检查投资者是否已办理账户备案、每种合约的库存是否充足、该基金当日是否开放申购、是否已达当日申购上限。检查通过后实时冻结投资者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若冻结成功,则实时通知证交所记增投资者可用份额。

第二十二条 证交所处理完成后实时将可用份额变动结果通知上金所。若可用份额记增成功,则上金所实时将合约从投资者账户过户至黄金ETF账户。若因投资者证券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可用份额记增失败,上金所实时解冻投资者合约。

第六章 赎回

第二十三条 黄金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每交易日9:30-11:30,13:30-15:00投资者通过上金所会员提交赎回申请。投资者赎回的总重量必须是最小申购赎回重量的整数倍。

第二十四条 上金所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后,检查投资者是否已办理账户备案、该基金当日是否开放赎回、是否已达当日赎回上限。检查通过后实时通知证交所记减投资者可用份额。

第二十五条 证交所处理完成后实时将可用份额变动结果通知上金所。若可用份额记减成功,上金所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合约品种过户顺序实时将合约从黄金ETF账户过户至投资者账户。若因投资者证券账户异常或投资者黄金ETF可用份额不足等原因导致可用份额记减失败,该笔赎回失败。

第二十六条 通过赎回获得的黄金实物提货出库后,上金所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章 交易单元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时,应填写登记黄金ETF份额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交易单元相关信息。

第八章 黄金ETF产品参数调整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设定各自黄金ETF的产品参数。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若调整以下参数,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金所提出书面申请。上金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调整参数,并通知会员二级系统进行相关调整。必要时,上金所可通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赎回。

(一)最小申购赎回重量,即最小申购赎回份额数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重量;

(二)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重量;

(三)认购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品种;

(四)赎回时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品种过户顺序。

第九章 黄金ETF申购赎回清单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生成各自黄金ETF的每日申购赎回清单。

第三十一条 黄金ETF的申购赎回清单(T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二)T-1日各合约品种实际现金差额(元/千克);

(三)T日各合约品种预估现金差额(元/千克);

(四)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元);

(五)T-1日基金份额净值(元);

(六)T日申购上限(份或千克);

(七)T日赎回上限(份或千克);

(八)T日是否允许申购或赎回。

第三十二条 黄金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每日基金管理人通过系统接口将次日申购赎回清单中第(二)、(三)、(四)、(六)、(七)、(八)项上传上金所,上金所据此更新系统参数。

基金管理人如需调整或由于通讯故障导致上传失败,须及时书面及电话通知上金所。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二级系统每日8:30-9:00通过系统接口查询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并更新二级系统。

第三十四条 每日8:30前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将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发送至上金所,由上金所在其官网披露。

第十章 现金差额

第三十五条 黄金ETF申购赎回清单(T日)中,T-1日实际现金差额是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之差。T日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

第三十六条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投资者应向黄金ETF支付现金差额,如现金差额为负数,黄金ETF应向投资者支付现金差额;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黄金ETF应向投资者支付现金差额,如现金差额为负数,投资者应向黄金ETF支付现金差额。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各合约品种的实际现金差额及预估现金差额。

第三十八条 上金所负责代收代付实际现金差额。T-1日申购、赎回确认成功的投资者在T日结算时完成与黄金ETF间的实际现金差额结算。投资者应支付或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各合约品种的申购赎回重量及T日公告的T-1日对应合约的实际现金差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会员二级系统负责在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时(T日)冻结投资者的预估现金差额,直至申购、赎回确认成功T+1日结算实际现金差额时解冻或申购、赎回确认失败时解冻。对于申购申请,预估现金差额根据各合约品种的申购重量及对应合约的当日预估现金差额计算。对于赎回申请,预估现金差额根据赎回总重量及各合约品种当日预估现金差额中的最大值计算。

若投资者通过上金所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不冻结预估现金差额。

第十一章 现货实盘合约库存的处理原则

第四十条 上金所在进行认购、认购失败的退回、申购、赎回的合约过户时,转出方的库存处理原则同现货卖出,转入方的库存处理原则同现货买入,如果扣减了转出方的剩余库存,系统自动将其转为买入货权过户给转入方,并收取转出方运保费及结算溢短。若投资者以剩余库存认购,认购失败退回库存时将获得买入货权,投资者已结算的剩余库存运保费和溢短不再退回。

第四十一条 认购的库存变化类型有“认购(转出)”、“认购(转入)”、“认购失败(转出)”、“认购失败(转入)”。申购的库存变化类型有“申购(转出)”、“申购(转入)”。

赎回的库存变化类型有“赎回(转出)”、“赎回(转入)”。

第十二章 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上金所向办理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投资者收取黄金ETF过户费。黄金ETF过户费分为认购过户费、申购过户费和赎回过户费。

成功的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需要收取黄金ETF过户费,失败的交易不收取黄金ETF过户费。认购的黄金ETF过户费在上金所处理批量认购确认文件当天结算时收取,申购和赎回的黄金ETF过户费在交易当天结算时收取。

第四十三条 上金所会员代理投资者办理黄金ETF业务时可向投资者收取认购、申购和赎回代理费。费率由会员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 黄金ETF需支付仓储费,涉及到认购、申购、赎回导致库存变化时,参照现货买入、现货卖出计算仓储费。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需每年向上金所支付申购/赎回登记结算费。

第四十六条 过户费及申购/赎回登记结算费收费标准参见附件。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三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七条 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通讯线路中断等不可归责于上金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上金所可以宣布暂停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由此造成的损失,上金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每日收市后,上金所与证交所对当日所有申购、赎回交易进行对账,若两所对账不一致,上金所有权对相关账户采取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库存、限制出库、非交易过户、限制资金转出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金所。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ETF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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