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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管库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库业务指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未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库实物为分配账户,条块按照不同客户单独摆放。

第三条 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向国际会员及客户提供保管库服务并承担实物保管全部责任。

第四条 保管库保管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保管品种列表参见附1,新增保管品种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五条 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开户登记

第六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开展保管库业务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开户登记表》(附2)。经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机构也可开展保管库业务。

第七条 交易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客户可以在保管库存入、提取国际板保管品种。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九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办理保管库入库业务,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有关入库信息。

第十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入境手续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保管库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指定存货人员备案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章办理。

第十二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办理保管库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入库申请单》原件(附3)、已备案指定存货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入库申请单》一式三联,加盖会员业务用章或由国际会员负责人签字。国际客户的实物入库手续由国际会员代理完成。

第十三条 国际板指定仓库对实物的验收、凭证处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客户的保管库实物出库手续由国际会员代理完成。国际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填写提货申请,明确提货人、提货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或护照)、提货人证件号码、提货仓库、提货标准重量、提取的条块号码等信息,同时输入提货密码。

第十五条 申请提货时间早于16:30的,申请提货当日起可提取实物;晚于16:30的,申请提货次日起可提取实物。提货申请单有效提货日期为申请日后5个交易日内。

第十六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销,若会员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于有效期后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所日终结算时自动撤销该笔提货申请。

第十七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从保管库提取实物须向交易所和海关申报实物流向。

第十八条 国际会员办理出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出库申请单》原件(附4)、《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提货申请单》、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出库申请单》一式三联,加盖会员业务用章或由国际会员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对出库实物的验收、国际板指定仓库对出库实物凭证的处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境手续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执行;办理实物存入交易库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执行。

第五章 场外实物清算过户

第二十一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在场外达成交易后,可委托交易所进行实物清算过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根据签订的交易合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向交易所提出保管库场外实物清算过户申请,明确保管品种、仓库、标准重量及条块明细。系统自动配对双方填报信息。交易双方各自将本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场外实物清算过户申请表”(附5)传真至国际板指定仓库。国际板指定仓库对配对成功且与过户申请表一致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完成交易双方的实物过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合同,或书面说明开展保管库场外实物清算过户的目的或原因。交易合同与过户申请表不一致的,以申请表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的保管库场外清算过户申请由国际会员代理,国际客户应向国际会员书面准确提供申请所需相关内容。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保管库仓储费率,计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二十六条 保管库仓储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结算日为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交易所在仓储费结算日向国际会员及客户收取保管库仓储费,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向国际板指定仓库支付。

第二十七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

积数仓储费=库存积数×仓储费率

实物出库日仓储费=出库量×仓储费率

第二十八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入库:库存积数=原库存积数+入库重量×仓储费天数

出库:库存积数=原库存积数-出库重量×(仓储费天数-1)

保管库场外清算过户转入:库存积数=原库存积数+转入量×(仓储费天数-1)

保管库场外清算过户转出:库存积数=原库存积数-转出量×(仓储费天数-1)

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或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 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 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不包括当月31日),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3. 当月31日,仓储费天数=26

第三十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在保管库存入或提取实物时,需向国际板指定仓库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出入库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第三十一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及办理保管库场外实物清算过户业务需分别向交易所缴纳场外实物清算过户费、向国际板指定仓库缴纳实物搬运费,实物搬运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第三十二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办理保管库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包括包仓费、称重费、查库费、包装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管库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费用明细表》(附6)。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七章 参考货值

第三十四条 为方便国际会员及客户对存放在保管库的实物进行估值,交易所提供参考货值查询功能。

第三十五条 参考货值计算方法:按照条块标准重量计算,参考货值=参考价格(人民币元/克)×标准重量。交易所每日上午更新参考货值。

第三十六条 参考货值仅供国际会员及客户参考,与实物的市场价值间可能存在偏差。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可随时调整参考货值的计算方法或参考价格的选取方式,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八章 查库

第三十八条 开展保管库业务的国际会员及客户可以至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查库,查库次数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国际会员及客户查库应严格遵守国际板指定仓库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品种表

2.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开户登记表

3.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入库申请单

4.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出库申请单

5.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场外实物清算过户申请表

6.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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