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价费[2018]6号【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发展改革委、绿化市容局:
为确保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现就本市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区继续延用现行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减免政策。市价格主管部门、绿化市容部门政策调整后,各区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各区发展改革委、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局要继续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