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规程

【发布部门】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发文字号】沪口岸规范[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口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上海口岸实际,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体现高效、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由作业区运营单位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市口岸办会同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简称“口岸查验机构”)组成验收组实施。

第五条 作业区申请对外开通启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口岸对外开放规划。

(二)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立项手续及生产运行条件。

(三)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应按照“保障监管、便利通关、资源集约、合理适当”的原则建设和配备,符合口岸查验监管要求。

第六条 作业区运营单位提出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申请时,应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上海口岸门户网站填写《口岸对外开放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并在线提交。

作业区运营单位须同时按口岸查验机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口岸办收到申请表后,对申报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征询口岸查验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实地踏勘和检查的,由市口岸办牵头组织。

经审核,符合对外开通启用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上海口岸门户网站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市口岸办及时协调口岸查验机构和作业区运营单位,明确验收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对作业区生产、安全相关的查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

第九条 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对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前的指导,有专项验收内容的,须在开通启用验收前完成。作业区运营单位配合做好验收工作并落实验收有关要求。

第十条 验收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验收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作业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等查验和监管条件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同意通过验收的,形成验收纪要,由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

对于个别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验收组提出整改建议,并一同写入会议纪要,作业区运营单位应当在相应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作业区验收未通过的,作业区运营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待符合验收条件后,由作业区运营单位另行申请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作业区验收合格的,市口岸办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请该作业区正式对外开通启用。

市口岸办收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上海口岸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转发作业区运营单位,同时抄送口岸查验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口岸办会同各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沟通联络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对相关运营单位的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9日市口岸办发布的《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规程》(沪口岸管〔201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口岸对外开放申请表(表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