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发布日期】2018.07.20【实施日期】2018.07.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