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8]93号【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局热线工单承办责任主体转移至各区水务局和各中心城区建委后,为进一步明确部分复杂疑难工单的承办责任主体,强化局属行业管理单位的指导、督促作用,切实提高工单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指定办理工单的主要类别
指定办理工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与其他委办局存在职能交叉,需要市级层面协调的;
二、需要跨区协调的;
三、涉及全市规划、政策层面的诉求;
四、其他需要指定承办责任主体的工单。
第二条 指定办理工单的工作要求
一、指定办理工单需由局热线办主任签字确认,通过信息系统派单的同时,传真送达纸质工单;
二、指定办理部门即该工单的承办责任主体,承担牵头协调、推进落实职责;
三、指定办理工单不得转派和退单,办理时限等要求同其他工单;
四、指定办理工单除系统销单外,需另行书面销单。
第三条 协同配合
指定办理部门在工单办理过程中,视工作实际,需要相关协办部门予以配合的,局热线办和协办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第四条 绩效考核
指定办理工单绩效纳入总体绩效考核体系,并列入加减分项,按正常办理程序及时处置、销单,且市民评价为满意的,加0.3分,评价为基本满意的加0.2分,评价为一般的不加分,评价为不满意的减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