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8]93号【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76号)要求,为了妥善处理热线集中诉求、重复诉求,以及一段时间以来热线诉求反映出的行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专项治理工作的发起
局热线办按照上级热线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以及通过本局热线大数据分析梳理出相关问题后,即可启动相应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任务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并下发,各承办部门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条 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接到专项治理任务的承办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抓好工作研究、部署和落实,对专项治理任务涉及的工单逐项跟踪核实,确保处置时效和质量,并按要求上报专项治理报告。
第三条 专项治理资料归档
按照“一事一档”的热线工单归档要求,承办部门应将专项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纸质、音像和图片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第四条 专项治理成效评估
由局热线工作绩效考核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诉求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局热线办提交相关数据作为评估和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专项治理绩效考核
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总体绩效考核体系,列入加减分项,治理成效好的加1分,较好的加0.5分,一般的不加分,较差的减0.2分,差的减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