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价费[2018]4号【发布日期】2018.07.16【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监管工作,现将规范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上海市政府定价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将项目公司收取的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项目公司应以合理补偿修复费用为目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27号)施行路产损坏赔(补)偿,或按照相关定额、商品市场价格等制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费收费标准。
三、项目公司应在收费场所、公司网站等做好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制定依据等相关内容。
四、项目公司在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出示相关证据,未能出示相关证据的不得收费。项目公司在收费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列出项目明细。
五、项目公司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做好解释工作。因收费发生争议的,项目公司应与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
六、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项目公司有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七、《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收取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5]28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