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9号【发布日期】2018.07.10【实施日期】2018.08.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4〕10号)同时废止。
序号 |
项目 |
听证范围 |
听证组织部门 |
1 |
电力 |
居民用户电力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委托) |
2 |
燃气 |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3 |
城市供水 |
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4 |
污水处理 |
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5 |
城市客运交通 |
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多功能无障碍出租车除外)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6 |
环境保护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7 |
教育 |
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8 |
有线电视 |
居民用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9 |
景区 |
重要景区普通门票价格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说明:
1、凡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2、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3、本听证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