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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7号【发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8.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落实市级资金保障,规范市级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在本市重要区域、内环内主次干道以及内外环间射线主干道范围内,经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认定的既有道路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纳入市级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负责下达和调整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年度工作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提出的市级资金预算和资金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并对市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支持方式)

市级资金用于支持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等费用和工程费。其中:

(一)前期费等费用由区政府负责承担,包括变电箱、配电箱、交接箱安放的拆迁费用、占绿占路、路面修复等内容。各区竣工项目的前期费等费用经综合计算后,对其中超出每公里2000万元的部分由市级资金给予补贴。

(二)工程费原则上由市级资金按照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概算定额的2/3比例予以安排,其余工程费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对户内配电站和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费用超过10千伏典型户内配电站、户外箱式变电站综合造价上限的部分(见下表),根据该条线路拆除杆变容量之和与新建配电站或箱变容量差异情况,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为等容量替代范围的,市级资金按2/3比例予以补贴。

10千伏典型户内配电站、户外箱式变电站综合造价上限表

(三)室内配电站土建部分可由区负责实施,建成后移交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可参照《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21号)给予区适当补偿。

第六条(预算申报)

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根据市指挥部确定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市级资金预算,并按下述方式进行申报: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就前期费等费用编制市级资金预算,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就工程费编制市级资金预算,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各单位上报市级资金预算时应提交市级资金预算申请说明,就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道路名称、区属范围、道路起点、道路终点、入地管线长度、预计进度安排、申请市级资金金额及构成明细等内容进行详细表述,同时编制填写《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预算申请表》(详见附表)。

第七条(预算安排)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情况,统筹平衡各单位的资金需求后编制市级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预算调整)

市级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安排,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先纳入市指挥部的年度工作调整计划,再按照原预算编报程序报批。

第九条(预算执行)

市级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后,各相关单位应结合项目进度按下述要求申请拨付市级资金:

(一)对各区前期费等费用的补贴,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前期费等费用的相关合同及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将资金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交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资金根据审核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转移支付至各区,各区财政局具体落实后续的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

(二)对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工程费用的补贴,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根据相关施工合同及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将资金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交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资金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第十条(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一)市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市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级资金分配及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资金申请单位对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单位采取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的,将收回市级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

附表1:《 年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预算申请表(各区)》

附表2:《 年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预算申请表(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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