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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18]536号【发布日期】2018.06.25【实施日期】2018.06.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经费)。区水务局是所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乡镇水务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区水务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各区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帐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区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承担。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区、乡镇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光明集团和上实集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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