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规[2018]16号【发布日期】2018.06.21【实施日期】2018.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评主体)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考核评价责任主体,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机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评原则)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类指导、科学合理、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考评组织)
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监督部门、节能专业机构等组成考核组,考核评价市级公共机构和区机管局推进节能工作情况。
各区机管局在市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评价本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评价各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公共机构负责考核评价所属单位节能工作。
实施考评前,由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考评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考评结束后,市机管局汇总考评结果,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和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指能耗总量、人均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指管理架构建立、节能管理岗位设置、节能制度标准制定、能耗统计、分项计量、能源审计、垃圾分类、水资源利用、宣传培训、节能产品采购、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新能源公务车配置使用情况、新能源车充电桩建设、分时租赁推进、节能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节约(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等。
第五条(考评标准)
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节能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际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考评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书面考核评价和现场考核评价两种方式。
书面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填报书面材料(电子或纸质),并及时上报考核组核查的考核评估。
现场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接受考核组现场踏勘、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的考核评估。
第七条(考评类型)
考核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全面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评价、专项考核评价三种类型。其中,全面考核评价以书面考核评价方式为主,重点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以现场考核评价方式为主。
第八条(考评程序)
根据节能工作要求,市机管局会同相关单位原则上于每年10月-12月组织开展全面考核评价。
(一)市、区两级机关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对其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于11月15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区机管局。
(二)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对各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考核评价工作;于11月15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区机管局。
(三)区机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开展本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机管局。
(四)市机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各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部分市级公共机构和区机管局进行重点考核评价或专项考核评价,于每年12月5日前,确定考核评价结果,并反馈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其中,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吨标准煤(含500吨标准煤)的市级公共机构按照5%以上比例、小于500吨标准煤的市级公共机构按照1%以上比例,区机管局按照50%以上比例,组织现场考核评价。
第九条(考评等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价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70分至90分为良好(含70分),60分至70分为合格(含6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结果应用)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相关部门,作为区政府年度节能降碳考核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文明单位评选、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等的参考依据。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共机构,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机构,列为下一年度节能重点监督对象,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等单位不定期对该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区机管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上述做法。
第十一条(考评免除)
公共机构遇有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等特殊情况或实施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向同级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组批准,可免除考核评价,但其当年用能情况仍按照规定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考评配合)
公共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阻碍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考评监督)
公共机构应主动接受全社会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市、区机管局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查实后的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复查)
公共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机管局申请复查。市、区机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通知书、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告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相关公共机构。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