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农委规[2018]3号【发布日期】2018.06.19【实施日期】2018.06.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全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行为,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目标,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障生产用药,通过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控制本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经营使用监管,降低使用风险,推进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管,实现对限制使用农药的全程可溯源管理,从而促进高效低风险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推进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农药减量控害措施的推广,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三、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生产。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坚持服务农业生产为首要原则,根据本市各区农作物种植面积、乡镇数量、实际使用农药需要,确定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二)有利于农产品安全。由于限制使用农药具有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经营网点设置必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有利于监督管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农业部门加强监管。
四、具体布局
(一)经营点数量
为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以及园林、花卉、灭鼠等用药需要,根据本市耕地及区域面积,分三个档次确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下的闵行、嘉定和宝山区,每区设立2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耕地面积在20-40万亩的奉贤、松江、金山和青浦区,每区设立3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耕地面积在40万亩以上的浦东新区和崇明区,每区设立4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中心城区设置4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同时为满足流通批发需要,根据从紧原则及实际情况确定本市限制使用农药流通批发经营点。
(二)经营点确定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本区实际,提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区域,并报市农业主管部门,作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重要依据。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定的条件进行集中受理,严格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配合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对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二)开展政策宣传。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宣传,坚持政策导向,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责任和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市场监管。各区要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违法行为,确保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市场规范有序。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