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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18]37号【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5.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确保社会投资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高效优质透明服务,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结合本市民防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深化“放服管”改革。

(二)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办事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规划目标的落实。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自2018年3月20日,按照《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规定范围内民防建设工程的民防专项竣工验收。

三、权限划分

社会投资项目民防竣工验收分别由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部门”)和市(区)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民防安质监机构”)按工作职责对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检查。其中民防安质监机构主要负责对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民防部门(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对工程是否符合结建配建的战时用途、防护(防化)等级和防护建筑面积等指标要求进行检查。

四、现场查看服务

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前1个工作日向民防部门提交现场查看申请单(详见附件1)申请现场查看。民防部门应当天通知民防安质监机构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提供现场查看服务。符合民防专项验收要求的,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在现场书面出具“通过”的查看意见,作为后续验收事项的参考和依据;不符合民防专项验收要求的,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在现场书面出具“未通过”的查看意见,并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在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再统一申请全部竣工验收事宜。

五、竣工验收办理流程

(一)竣工验收申报

竣工验收申报阶段采用“一口申请,一网办理”的方式,通过“联审平台”实施(“联审平台”建成前采用向工程所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申请的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后,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含民防专项验收的并联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通知单》(详见附件2)和《民防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详见附件3),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不再提交,在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时,现场收取或审核。

民防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天通知民防安质监机构按建设单位申请日期联合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并联验收,实施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监督。

(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在统一申请受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组织实施。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手册》实施竣工验收监督,并对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三)竣工验收标准

1.主要检查内容

(1)对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2)民防工程符合结建配建规定的战时用途、防护(防化)等级和防护建筑面积等指标要求的情况。

(3)民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后,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当在现场形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详见附件4),明确“通过”、“附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验收意见。

3.民防专项验收负面清单

凡涉及负面清单(详见附件5)所列事项的,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为“未通过”。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当在现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将需要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明确复验要求。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民防部门申请复验,复验时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当核查工程整改情况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同时,复验时应当进一步缩短验收办理时间,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复验时间计入办理时限。

4.“附条件通过”事项

对于除负面清单外不涉及重大防护功能和重大质量安全的验收整改事项,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中“附条件通过”的原则,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当在现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将需要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在相关单位承诺限时完成整改工作后(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承诺书详见附件6),予以通过。允许承诺限时整改事项如下:

(1)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列入负面清单中需整改的事项,可以根据“附条件通过”的原则,在相关单位承诺限时完成整改工作后,予以通过。

(2)建设单位应承诺在民防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15日内提交《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原件,建设单位盖章,2014年1月1日后进行民防报监的工程需提供)。

(3)建设单位应承诺在民防建设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后15日内提供防护(含防化)设备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门类、阀门类、过滤吸收器类)(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企业索取)(原件)。

(4)《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中的民防建筑面积小于民防部门结建配建要求的民防建筑面积时,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按有关规定向民防部门补交少建面积的结建费。

(四)限时办理

完成前期现场查看且通过的,民防安质监机构和民防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在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后直接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详见附件7)。

按照《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相关规定,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分别在8个、12个工作日内对“小型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完成民防专项现场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查看)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民防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现场查看服务、复验申请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统一验收当日通知民防安质监机构工程的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对于“通过”的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在竣工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于“附条件通过”的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安质监机构应在相关单位提交限时完成整改书面承诺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民防部门应在收到《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附条件通过”的民防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中应体现限时整改内容),并即刻提交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逾期未办结验收事项的,视为同意通过民防专项验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督报告和验收意见或另行组织单独验收。

六、验收文书

对于“通过”和“附条件通过”的民防建设工程,民防部门限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限时提交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此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

七、配套措施

(一)积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受理总窗口建立完善咨询服务机制,设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咨询窗口。建设单位在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可通过窗口、电话和网上提问等形式进行相关政策咨询。民防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的回复。

民防安质监机构对于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应在日常监督抽查、巡查中加强民防专项验收指导,将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在施工现场做好参建各方提出的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咨询和解答工作。

(二)提高办事效率

民防部门和民防安质监机构应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中“提前服务、限时办结”的改革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落实专人及时跟进民防专项现场查看服务和竣工验收工作,积极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及时出具相关竣工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意见。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施工过程中认可的设计变更部分除外(涉及民防工程口部布局、位置调整、重要防护构件和防护设备设施变更应经原民防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经查实未按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项目,民防部门将记入相关企业黑名单和个人诚信档案,并采取要求整改、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移交民防执法部门和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手段进行惩戒。

建设项目应对“附条件通过”事项在承诺期限内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民防部门进行提交。市民防办公室将以承诺事项为重点,对承诺限期整改的项目建立承诺内容和整改完成的记录,并开展事中事后的抽查。经查实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民防部门将记入相关企业黑名单和个人诚信档案,并采取要求整改、撤回验收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移交民防执法部门和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手段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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