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绩[2018]17号【发布日期】2018.05.03【实施日期】2018.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提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沪财绩〔2015〕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主体)
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是对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的主体。
第三条(遵循原则)
评价组织者对评价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进行评估,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透明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内容)
评价组织者依据评价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及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进行评估。
(一)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内容:包括报告结构的规范和严谨性、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项目立项情况的完整性、项目实施情况的针对性、预算安排及是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绩效目标归纳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评价标准和依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绩效分析的逻辑性和充分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调查问卷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支撑度。
(二)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评估内容:包括评价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和评价工作实施的科学性。
第五条(评估时间)
评价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后,评价组织者应对其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填写《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评估表》(以下简称《质量评估表》,详见附件)。其中:
(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质量评估表》中“报告质量评估”部分由专家组填写,“工作情况评估”部分由评价组织者填写。
(二)不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评审的,《质量评估表》均由评价组织者填写。
第六条(信息报送)
评价组织者将各评价项目的《质量评估表》(电子文档)随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材料于每年12月底之前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
《上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沪财绩〔2015〕21号)所附的《评价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反馈表》不再报送。
第七条(信息汇总)
市财政局根据各评价组织者报送的《质量评估表》,汇总形成评价机构服务质量信息表。市财政局将建立评价机构质量信息库,对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结果应用)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汇总形成的各评价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质量信息,于第二年1月之前向各市级预算部门、区财政局反馈。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服务的质量情况,将作为财政部门确定预算绩效管理定点供应商的评分依据,以及预算部门(单位)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具体评价机构的重要参考要素。
第九条(参照执行)
各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评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