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02【实施日期】2018.05.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沪财预〔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沪财办〔2010〕22号)、《上海市财政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财政信息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
(二)稳妥有序。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财政信息公开应当公开至委属预算单位,按照“谁编制,谁使用,谁解释”原则,分工负责,协同实施,切实落实好财政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措施。
第三条(公开内容)
根据年度财政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要求,财政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
第四条(公开时间)
委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市交通委的部门预(决)算。
委属预算单位在收到委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后20日内,由委统一向社会公开预算单位的部门预(决)算。
第五条(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财政信息是市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单位是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
(一)委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统筹全委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二)委计划财务处:负责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负责委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按市政府要求,做好主动公开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财政信息的答复工作。
(三)委机关处室:协助委计划财务处做好财政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负责对相关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作出说明。
(四)委属预算单位:负责提供单位相关公开信息资料。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单位财政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公开程序)
委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财政信息公开内容,签报委领导同意后,按照年度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要求,提交相关公开资料给委办公室,委办公室负责通过市交通委政府网站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