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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农委规[2018]2号【发布日期】2018.04.19【实施日期】2018.04.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本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各区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共同投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本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能力建设及畜牧、水产等规划布局确定的建设任务等。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进创特色、成体系、树品牌、促营销。

(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

市农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和下达,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农委和市属涉农单位等是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决算上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配合区农委做好项目上报、决算报批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市属涉农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扶持对象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六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及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补助。主要包括:

(一)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等。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推介等。

(三)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农业农村信息化,农业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建设等,休闲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型农业综合体等。

第七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九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两种类型。

(一)一般项目是指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包括:区级项目和部门项目。区级项目由区级农业部门主管,区域内各类农业生产单位(组织)实施;部门项目由市属涉农单位主管,下属企业实施。

(二)重大项目是指由市级农业部门主管,相关农业生产单位实施,有一定影响力,体现行业引领性、标杆性的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鼓励以重大项目为平台,整合各类相关涉农资金聚焦投入,推进项目和区域产业级次的整体提升。

第十条 市农委根据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制定《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区农委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将下一年度(下一阶段)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二)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市属涉农单位负责组织下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并将下一年度(下一阶段)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三)重大项目,除市属涉农单位外,由相关农业生产单位报经区农委备案后,将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农委对各区和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项目评审程序。项目评审由市农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有相关农业项目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作为申请预算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3月底前,按照项目类型,将项目年度计划分别下达至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相关农业生产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区农委、区财政局核准;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以及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准;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以及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由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重大项目的调整一律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

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由区级财政予以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按照建设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按照补贴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项目竣工审计审价单位;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竣工审计审价单位。重大项目由市农委负责确定项目竣工审计审价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先行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验。其中:

(一)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由区农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二)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重大项目由市农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验收单位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财务决算;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由市属涉农单位上报项目财务决算。重大项目由相关农业生产单位上报项目财务决算。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农委根据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纳入年度预算。

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二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匹配,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风险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

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农业生产能力项目(粮食、蔬菜生产设施建设)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农业生产能力项目(畜牧、水产、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增加区级财政投入。

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

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如下: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松江区、青浦区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崇明区由市级财政承担80%,区级财政承担20%。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除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以外,上述前期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一般项目市级财政资金实行预拨制和清算制。新立项项目当年预拨不超过市级财政资金的60%,续建项目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市农委根据各区、各单位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至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规定下达。

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市农委根据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审核项目各类支付凭证等资料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一般项目中区级项目的市级财政补助部分,在下一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时进行清算。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第二十七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形成资产由市农委委托所在区和市属涉农单位进行管理。各区和市属相关单位应针对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所形成的资产建立管护制度、明晰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建成项目资产的属性变更及处置应按照原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将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引导各区和市属相关单位管好用好资金。

第三十一条 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应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属涉农单位及重大项目申报主体在申报项目前,应事先征得所在区规划、环保、用地等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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