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规[2018]2号【发布日期】2018.01.20【实施日期】2018.01.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下列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3〕16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4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7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58号)。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2号)。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