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19号【发布日期】2018.06.12【实施日期】2018.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50号令)等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按如下标准调整: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3566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2852.8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2139.6元/月。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