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18号【发布日期】2018.06.08【实施日期】2017.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民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本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调整为499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