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18号【发布日期】2018.04.27【实施日期】2018.05.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范围是:2017年底前已按《通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