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17号【发布日期】2018.04.20【实施日期】2018.05.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补助费已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