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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质技监规[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1.07【实施日期】2018.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升全市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三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在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中,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产品(服务)质量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四条 试点项目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市质量技监局每年定期发布试点申报通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组织本行业或本辖区的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并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第六条 试点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四)所属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对试点项目提供支持;

(五)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拥有良好发展潜力。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试点申请表。

第八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第九条 市质量技监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单位按要求上报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当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协调部门分工,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准体系,编制完善标准体系表;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活动;

(三)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基础知识和相关标准宣传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四)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五)标准实施评价和改进。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方法、经验,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完善;

(六)加强信息上报。每年度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平时不定期上报试点单位开展的标准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试点中期应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以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组织预验收。

第十四条 试点期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和各领域验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经自查合格的,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报市质量技监局正式申请验收。

自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可以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最多为1年。

第十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验收材料初审,符合验收要求的,将验收材料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项目,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对提交验收申请的试点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必要时邀请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成员、标准化专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的选取应当来

源于专家库。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由组长主持,依据各领域验收要求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验收程序:

(一)宣布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验收专家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现场,查看试点项目运行情况;

(五)进行综合测评;

(六)形成验收结论;

(七)验收专家组向试点单位通报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组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确定并公布对试点项目验收的结果。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质量技监局颁发《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因故无法继续开展,需要终止项目的,应当向项目保证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项目保证单位同意后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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