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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行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1.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在本市交通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行为,保障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公平公正公开,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本市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抽查实施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检查,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配检查人员、公开抽查结果基本信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应当在本市交通行政监管执法领域全覆盖,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管活动。

第三条(目录管理)

本市交通行政随机抽查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梳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目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市级随机抽查事项目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审改办备案;区级随机抽查事项目录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报区审改办备案。

随机抽查事项目录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抽查实施主体拟新增、取消、调整随机抽查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两库一细则)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逐项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的内容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2,抽查实施主体应定期对“两库”进行更新。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抽查工作的实际特点和监管需要,逐项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内容和标准、抽查流程、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等内容。

第五条(抽查比例和频次的确定)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和监管力量、条件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质量信誉等级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纳入重点抽查范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六条(集中联合抽查机制)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建立联合抽查、集中抽查机制,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抽查效率。

对于同一抽查事项有多个抽查实施主体的,各抽查实施主体应当采取联合抽查方式,组织共同上门实地检查。

对于同一抽查对象有多个抽查事项的,抽查实施主体应当采取集中、联合抽查方式,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

第七条(随机匹配方法)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随机匹配:

(一)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从“两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并进行随机匹配;

(二)对于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当年需要全面普查的事项,可以分批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也可只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三)对于检查对象经营地域分散,可能造成检查成本过高的,可以适当划定若干片区,在各片区范围内进行随机抽查。

第八条(抽查方式)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的实际和检查内容要求,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管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抽查工作要求)

抽查实施主体在实施随机抽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年度行业检查工作计划和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等;

(二)准备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装备;

(三)开展实地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检查事先告知规定,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检查中应当如实制作检查记录及录音录像。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四)完成检查后,应当制作抽查结果报告(附件3);

(五)抽查过程应当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抽查结果公开)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在本单位官网上公开抽查结果基本信息,并通过上海机构编制网审改报送系统,将抽查结果报送市审改办。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实施抽查的,抽查报告经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口业务处室,由该业务处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公开抽查结果。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抽查结果,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抽查对象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与日常监管衔接机制)

抽查实施主体应当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普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单位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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