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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3号【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优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7〕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步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见附件2);

(四)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见附件3)。

第五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可以到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办公场所,或者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告知)

市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上海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和条款;

(二)准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市民政局应当当场发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市民政局: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市民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市民政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30日内,提交市民政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时向市民政局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行政审批决定)

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正、副本),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的,视为放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市民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后续材料提交)

被审批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提交经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后续监管)

在约定的30日内,被审批人不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市民政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管理)

市民政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被审批人未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材料的;

(二)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三)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申请人、被审批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

市民政局将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有关格式文本在“上海民政”网站“网上政务大厅”栏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民政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办发〔2016〕15号)同步废止。

附件:1.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

3.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4.上海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附件1

上海市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民政局 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在报送申请书时,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附上。

三、“企业性质”指:

a.内资独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b.股份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d.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f.其他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亲笔签名。

五、本表一式二份。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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