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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2.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由《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文件确定建设的专科。

第三条 各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服务医改,分层建设,分类指导,围绕临床,注重创新,开放共享,协同发展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第七条 获得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获得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项目建设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启动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各医院根据项目年度工作安排,申报相应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二)为三级甲等医院,具有完善的配套医技科室,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合理的人才梯队。

(三)有较高的医院管理水平,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和影响力,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须是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

(四)申报专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有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符合《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学科影响力和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条 申报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医院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当经过医院医疗、财务、设备、审计、伦理等部门审核,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预算、资产、设备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估和遴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3-5年内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项目内容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

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项目的调整金额不允许超过50%(含50%)。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十六条 医院提出申请变更的,市卫生计生委应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审核意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计划书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项目开展条件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失败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等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经费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执行所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年度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审核工作中,市卫生计生委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接到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针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卫生计生、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取消该医院当年和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对已获得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医院,经查实存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评估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取消该医院下一年度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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