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文字号】沪价费[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1.10【实施日期】2018.01.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现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费的项目编码为N10000004,试行价格为每次200元。
二、各医疗机构要规范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加强价格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收费、支付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具体实施时间、实施范围、实施对象、支付办法等工作。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