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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13号【发布日期】2018.12.25【实施日期】2019.02.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相关要求,本市新增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风电有序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统筹平衡、有序建设。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上海自身发展需要,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规划引导、严守生态红线、做好消纳保障,坚持创新引领、防止恶性竞争,统筹好项目综合效益、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要求,为全市的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2、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投资主体提出合理电价,加快促进风电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

3、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借鉴相关经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加强竞争性配置项目监督管理措施,形成规范良性的机制,为项目的后继开发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条 (竞争配置项目类型)

1、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规模)。企业自行落实项目场址并完成测风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批复的相关规划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采用竞争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规模配置,综合评分高的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建设规模。

2、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确定业主)。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项目场址并委托第三方完成测风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第四条 (管理实施部门)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进行。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集中式陆上项目申报推荐和实施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竞争性配置优选工作。

第五条 (竞争配置有关要求)

1、竞争配置风电项目基本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能源、土地、海洋和环保等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并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

2、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基本要求。信誉良好;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3、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必要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竞争要素)

竞争配置主要包括项目综合效益、实施方案及技术先进性、投资主体能力、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上网电价等要素。其中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权重不低于40%,且不应高于申报时本市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第七条 (竞争配置程序)

1、公布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申报具体要求、评分方式与标准等相关信息。

2、报名申请。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转报,并提交书面意见和申报材料。海上风电项目,由有意向的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3、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

4、意见公示。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5、结果公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公布最终结果,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上网电价)

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电价执行。如国家今后调整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且明确已完成竞争配置的项目按照最新标杆电价执行的,按国家要求实施调整。

第九条 (方案实施和调整)

竞争配置形成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方案如需调整,最终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条 (监督管理)

1、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对于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项目建设规模;对于海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投资主体项目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2、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取消该企业竞争参与资格和配置结果,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本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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