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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相关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18.09.06【实施日期】2018.10.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相关行为的通知

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居民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相关主体行为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袋装并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应按公示的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将装修垃圾放置于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有害废弃物应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不得将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临时堆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作业服务单位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清运,并明确清运时间、频次等事项。同时,作业服务单位在装修垃圾清运过程中应做好噪声、扬尘控制,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完善服务公示制度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作业服务单位、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本单位服务场所、单位网站及其负责清运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有效的标价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市市容环卫、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定期汇总各区装修垃圾清运收费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作业服务单位是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费主体,应直接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及时开具发票。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双方应书面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费用等有关事宜,代办费用应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对公账户,严禁以任何方式将代办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代办费用不得转嫁给第三方。

物业服务企业受作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清运服务费的,应在收费后及时提供作业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收取装修保证金、清扫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并收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确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收费标准付费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四、加大监督检査力度

各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牵头加强对作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投诉和反映装修垃圾清运服务企业收费、清运服务等问题,可拨打52901111热线,由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答复。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等问题可拨打962121热线,由房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答复。反映装修垃圾清运服务过程中,相关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可拨打12358热线,由价格检查部门负责调査处置和答复。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条款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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