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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字号】汇发[2019]15号【发布日期】2019.05.15【实施日期】2019.05.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合规与审慎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三条 评估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四条 评估内容及分值:

(一)合规经营评估

评估银行日常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具体包括两类指标:

1.一般性评估指标,用于评估银行各级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2.总行单独评估指标,用于评估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在拥有单独管理权的相关业务方面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全系统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等。

(二)审慎经营评估

评估银行外汇业务经营稳健性及其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宏观风险的影响情况。审慎经营评估指标以银行全行为主体进行评估,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评估内容。

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的具体指标与分值设置情况详见《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外汇局以日常监管中所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评分。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末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第六条 对于评估期内发现的历史违规问题,相关检查或核查人员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评估工作小组, 由评估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记录并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期的评估成绩。

判定的标准为:评估期内以及上一评估期内发生的违规问题,计入该银行当期的评估成绩,同一违规问题不重复录入;其他评估期内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计入当期的评估成绩。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评估指标,不予评估。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评估项目的得分按照全国或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以调整。

开办业务的判定标准为:取得业务资格的,认定为该业务已开办;未取得业务资格的,则认定为该业务未开办。

第八条 外汇局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对银行进行评估。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二)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

(三)外汇管理权限下放的, 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评估。

第九条 评估成绩汇总方式:

(一)最终评估得分计算

外汇局辖内的被评估银行为银行总行的,银行最终评估得分=合规经营评估指标汇总得分×(100-本评估期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外汇局辖内的被评估银行为分支机构的,银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

(二)合规经营评估指标得分计算

1. 合规经营评估指标汇总得分

合规经营评估指标汇总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

2.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

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一般性评估单项指标得分

一般性评估单项指标得分=(下级行1得分×下级行1国际收支申报笔数+级行2得分×下级行2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1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2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对于上级管辖行和下级行共有的评估指标,将上级管辖行视为一家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的得分一并汇总。

3. 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

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评估单项指标得分

(三)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计算

为提高外汇管理有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当期最新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状况,对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情况将通过《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或其他形式及时告知被评估银行。

第十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评估得分,将被评估银行评定为A、B+、B、B-、C五类,并就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在外汇局确定评级过程中,被评估银行存在影响评级结果公正性、严肃性行为的,最终评级结果为C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相关评估系统完成关于辖内被评估银行的评估信息录入、计算和提交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评估工作小组提交对辖内银行的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辖内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基本情况、评分及评级结果,评估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银行前一评估年度的评估结果和评定等级,以适当方式通知被评估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被评估银行应于次年3月31日前,结合年度评估结果向外汇局提交整改报告。

外汇局将综合考虑评估成绩与评定等级对银行进行监管,并将其作为判断银行是否享有外汇管理政策先行先试资格的重要参考。外汇局还将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提供年度评估成绩与评定等级结果,以供其在日常监管中参考。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评估,应及时将评估信息录入相关评估系统,同时留存相应业务记录。保留记录的期限为24个月。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在每个评估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银行应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做好与外汇局的后续沟通。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对下级外汇局的评估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新开设的银行自下一评估年度起参加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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