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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19.02.02【实施日期】2019.02.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

(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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