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9.04.30【实施日期】2019.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漕泾热电、天然气发电厂和化学工业区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降0.02元/立方米。一般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降0.03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
调整后 |
漕泾热电 |
2.45 |
天然气发电厂 |
2.45 |
化学工业区 |
2.70 |
一般非居民用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3.17 |
120-500万立方米 |
3.65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3.82 |
二、上述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相关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