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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9.04.30【实施日期】2019.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漕泾热电、天然气发电厂和化学工业区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降0.02元/立方米。一般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降0.03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调整后

漕泾热电

2.45

天然气发电厂

2.45

化学工业区

2.70

一般非居民用户

500万立方米以上

3.17

120-500万立方米

3.65

120万立方米以下

3.82

二、上述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相关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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