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9]14号【发布日期】2019.04.30【实施日期】2019.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为8%。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即由“0.2%、0.4%、0.7%、0.9%、1.1%、1.3%、1.6%、1.9%”,阶段性调整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