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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有关工作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9.04.25【实施日期】2019.04.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切实减轻港口建设费缴费人负担,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征缴的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有关减负政策措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财政票据列明的缴费单位或个人为准,退付本市地方留成部分为相关财政票据列明征缴金额的20%。缴费退付原则上实行“当月全额缴纳、次月办理退付”,同时兼顾考虑退付便利性和时效性,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人可隔月申请退付,也可一次性申请退付本年度累计缴纳资金。次年3月开始,停止办理上年度资金退付。

二、退付事宜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港集团等单位办理,缴费人需按相关规定提交退付申请,市商务委核对缴费人申报信息,与原缴费信息匹配无误后,将相关资金划拨至缴费人银行账户。

三、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保障港口建设费退付所需必要资金。市商务委负责退付资金核拨,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专账核算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四、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规程,在门户网站和“单一窗口”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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