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9]11号【发布日期】2019.04.12【实施日期】2019.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范围是:2018年底前已按《通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五、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