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9]5号【发布日期】2019.03.22【实施日期】2019.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 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