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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9]6号【发布日期】2019.03.22【实施日期】2019.03.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1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52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62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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