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银保监局【发布日期】2019.01.28【实施日期】2019.01.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在沪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加强专营机构非现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局对专营机构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请各专营机构按附件要求,报送相关监管资料。对于其他未在附件清单中列出、但相关法规已明确要求的监管信息资料,请根据相应要求按时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票据营业部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182号)、《关于资金营运中心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183号)、《关于信用卡中心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184号)、《关于私人银行部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6号)、《关于修改信用卡中心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7号)、《关于修改资金营运中心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8号)、《关于修改票据营业部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9号)和《关于贵金属专营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49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在沪专营机构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清单
2.票据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3.资金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4.信用卡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5.私人银行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