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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沪专营机构监管信息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银保监局【发布日期】2019.01.28【实施日期】2019.01.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在沪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加强专营机构非现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局对专营机构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请各专营机构按附件要求,报送相关监管资料。对于其他未在附件清单中列出、但相关法规已明确要求的监管信息资料,请根据相应要求按时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票据营业部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182号)、《关于资金营运中心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183号)、《关于信用卡中心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184号)、《关于私人银行部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6号)、《关于修改信用卡中心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7号)、《关于修改资金营运中心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8号)、《关于修改票据营业部非现场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89号)和《关于贵金属专营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49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在沪专营机构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清单

2.票据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3.资金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4.信用卡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5.私人银行类专营机构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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