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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9.02.03【实施日期】2019.02.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上海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健全,使基层掌握困难群众诉求更顺畅、回应困难群众呼声更敏锐、提供救助服务更精细,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基层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阵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是传递党和政府温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措施。各区要坚持重心下移,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和居(村)委会在社会救助中的基础作用,以提升社会救助的便捷性、精准性、公平性为目标,以完善社会救助事务办理为关键,以充实社会救助基层工作力量为重点,以统筹配置社会救助资源为手段,以创新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一)在加强窗口建设方面,进一步发挥220个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67个分中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功能,健全“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全年无休等工作制度,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坚持便民导向,加强社会救助项目“全市通办”,有序推进社会救助项目“一网通办”,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工作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在落实经办人员方面,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区、街道(乡镇)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的工作力量,科学整合区级和街道(乡镇)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三)在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用方面,将协助做好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纳入《居村委会协助行政事务参考清单》,并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居民区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居民区协助事务进行综合评价。居(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街道、乡镇要积极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以社区为平台,通过自治和共治的方式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邻里互助服务。每个居(村)民委员会应有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

(四)在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设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平台。优化“社会救助业务平台”、“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市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相关救助信息的共享,搭建救助资源、救助需求对接平台,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工作效率。

(五)在加强社会救助培训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教材开发和日常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切实增强对社会救助业务的理解和把握,每年至少要轮训一次。区民政局、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指导培训。

(六)在加强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调查方面,重点强化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要加强各相关部门、单位与核对机构间的数据比对、信息交换共享、业务系统对接等协调合作,确保核对机制健全、顺畅、常态、高效。优化核对项目业务审核流程、推广使用可视化审核技术、提高专线数据交换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核对业务处理能级。

(七)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面,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新颖的形式、创新的方法和专业的技能,为救助对象提供个性化救助服务。积极培育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三、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是进一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的必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购买内容

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政策研究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个案评估、照料护理、能力发展、心理疏导等服务。

本实施意见编制的《上海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目录》(见附件),是购买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上海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公众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等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五)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项目立项和评审。购买主体应深入开展需求调研,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估算项目所需资金,做好预算安排,并报同级财政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立项。在实施购买时,购买主体应组织专业力量对承接主体提交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和参考专业人士的评审意见。

2.合同签订。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与最终确定的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标的、服务标准、服务数量、服务期限、服务报酬、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事项。

3.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地开展服务。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承接主体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作,并做好项目的监管工作。

4.绩效评价。项目终期,购买主体应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评价。在绩效评价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管机制

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七)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定期研究提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以及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区、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开展社会救助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二)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广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宣传典型,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附件:上海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目录

附件 上海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目录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事务性项目

社会救助对象排查

社会救助对象的发现与信息收集等

社会救助家庭状况调查

申请救助家庭的入户调查、邻里访谈、群众评议等

社会救助业务培训

培养社会救助人才、对基层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知识培训等

社会救助宣传

对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案例的宣传活动等

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情况进行评价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

为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开展的调研、草拟、论证、评估等服务

服务性项目

社会救助对象个案评估

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心理、社会关系、发展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

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对有照护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的照料护理服务等

救助对象能力发展

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服务

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心理关怀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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